关于2020年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工作的公告

关于2020年全市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工作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豫公通〔2013〕250号)、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19〕180号)等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0年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工作,特公告如下:

一、申报备案期限

即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

二、申报备案对象

全市范围内符合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见附件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觉“对号入座”、主动申报备案,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也应当申报备案。

三、申报备案程序

符合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均到本行政区域的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申报备案,按照单位实际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2,可直接下载图片使用A4纸打印),提供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姓名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以上基本信息必须与本单位营业执照一致),申报表经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后,原件交消防救援机构留存使用。

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物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要独立申报备案。

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四、申报要求

(一)2018年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确定为2020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需要再重新申报备案。

(二)新增的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依法申报备案。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因调整、整合或消失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及时上报,由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后予以调整删除。

(四)各单位要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对申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对于应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备案。

(六)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消防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社会单位申报的备案信息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核实,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地址:济源市文博南路79号

电话:0391-6837614

特此公告

济源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5月6日

附件1:

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50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且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美容院、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除外)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侯车厅、客运码头候船厅;

(二)民用机场航站楼。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1.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站内总存量300公斤或5立方米以上的商店;

2.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十一、

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说明:

1.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可算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可分别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相同但多家承包、租赁的可算为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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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刘永伟 | 校对:张文瑜 | 编辑: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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