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結算方式稅收籌劃案例分析

之前一稅通講過了如何通過結算方式進行稅收籌劃,為了更好地說明結算方式所帶來的稅收收益,下面通過兩個案例來具體分析,加深瞭解。

通過結算方式稅收籌劃案例分析


企業稅收籌劃

案例(一)

某企業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月發生銷售業務5筆,共計應收貨款1800萬元(含稅價。其中,有3筆共計1000萬元,貨款兩清;一筆300萬元,兩年後一次付清;另一筆500萬元,一年後付250萬元,一年半後付150萬元,餘款100萬兩年後結清。試問該企業應採用直接收款方式還是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

分析:

(1)企業若採取直接收款方式,則應在當月全部計算銷售.

計提銷項稅額為: 1800÷(1+17%)×17%=261.54(萬元)

若對未收到款項業務不記賬,則違反了稅法規定,

少計銷項稅額為: 800÷(1+17%)×17%=116.24(萬元)

這屬於偷稅行為。

(2)企業若對未收到的300萬元和500萬元應收賬款分別在貨款結算中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就可以延緩納稅,因為這兩種結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約定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①兩年後結清的銷項稅額為:(300+100)÷(1+17%)×17%=58.12(萬元)

②一年半後付清的銷項稅額為:150÷(1+17%)×17%=21.79(萬元)

③一年後付清的銷項稅額為:250÷(1+17%)×17%=36.32(萬元)由此可以看出,採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為企業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為企業節約大量的流動資金。

案例(二)

某企業,1999年5月向外地某供應站銷售價值117萬元的貨物,貨款結算採用銷售後付款的方式。10月份匯來貨款30萬元。該企業應如何對結算方式進行稅收籌劃呢?

分析:由於購貨單位為商業企業,並且貨款結算採用了銷售後付款的結算方式。因此可以選擇委託代銷貨物的形式,按委託代銷結算方式進行稅務處理。

①如果按委託代銷處理,5月份可不計銷項稅額,10月份按規定向代銷單位索取銷貨清單並計算銷售

,計提銷項稅額:30÷(1+17%)×17%=4.36(萬元) 對尚未收到銷貨清單的貨款可暫緩申報計算銷項稅額。

②如果不按委託代銷處理,則應計銷項稅額: 117÷(1+17%)×17%=17(萬元)此時,如果不進行會計處理、申報納稅,則違反稅法規定。因此,此類銷售業務選擇委託代銷結算方式對企業最有利。從這個案例中,我們知道:如果企業的產品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且貨款在銷售後付款的銷售業務,就可採用委託代銷結算方式。此時,受託方根據合同要求,將商品出售後,開具銷貨清單,交付給委託方,委託方根據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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