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板诱奸男下属,事后反告强奸,该行为应该如何评价?

 【案例】肖某是某上市公司的老总,婚后与老公感情不合,经常吵架,外强中干实际内心脆弱。李某因长相帅气,阳光成功获得肖某注意,通过人事招聘进入自己的公司。多次以工作的名义要求陪同自己单独出去,喝酒吃饭聚餐等等。这一天肖某又以工作为名要求李某陪同,喝酒期间趁其不注意放入事先准备好的春药,趁对方酒醉和药效带入酒店强行自己插入对方性器官。其后通过同样手段带自己姐妹与李某发生关系,而后李某不忍报警,李某以及姐妹串通诬告李某,经过审理最终认定肖某成立强制猥亵罪。

女老板诱奸男下属,事后反告强奸,该行为应该如何评价?


一、肖某强奸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肖某的强奸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却符合强奸的基本形态,仅仅因为侵害的对象是男性。本案中肖某通过诱奸或者称迷奸的方式,导致其在被受到性权利侵害时,不能积极的反抗,这也是属于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它的强制手段”。但是由于我国男性不是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或者说男性不是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因此肖某的行为虽然是强奸,但是不构成强奸。

  肖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和强奸罪的区别在于侵害的程度是不同的,而且适用的对象也有所不同。但是从外部的行为方式上看存在相似性,两者是一种包容的关系,虽然不能成立强奸罪,那么至少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强制猥亵罪。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如果女性的侵害对象是男童或者导致男性身体伤害的,极大的可能性被认定为强制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数罪并罚,当然也可能仅仅表被认定强制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二、肖某的行为还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肖某以及朋友事前串通捏造事实,无中生有,任意虚构和编造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试图想摆脱自己的刑事责任,同时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是可能导致公安机关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最后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可能就没有最终认定为诬告陷害罪。

  总结:通过本案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在实践中男性的性权利也是受到保护的,虽然没有与女性性权利受到同等保护,但是随着时代进步想必未来女性强奸男性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强奸罪。与此同时,女性也应该摆正自己的思维,不是说女性在性关系中一定处于弱势,对于无端诬告的行为也将受到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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