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產到底能不能買?快看看這起官司法院是咋判的

據媒體報道,何某和林某與董某父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交易期間董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原告與被告的父親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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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非多

事件緣由:

原告何某、林某起訴被告董某稱,1996年,原告與被告簽訂《賣房契約》,約定董某的父親將其所有的位於通州區某村的房屋以3.5萬元價格出售給原告,原告依據合同已經履行了給付房款的義務,董某的父親亦交付了房屋。

2015年,被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原告與被告的父親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因涉案房屋尚未涉及拆遷,對於被告要求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但判決後,董某強行侵佔了上述院落及房屋,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騰退其佔有原告應當使用的位於北京市通州區某村房屋,並將上述房屋返並交付給原告;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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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審理查明:

被告董某的父親確實在1996年將本案涉訴的房屋出賣給本案的原告,原告也實際居住在房屋內,並新建了部分房屋。

2015年,本案的被告董某起訴原告,要求法院判決原告與董某父親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返還房屋,法院最終以本案原告並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但同時以本案原告的損失目前無法確定,未達到騰退條件,所以駁回董某要求騰退房屋的請求。

但在判決生效後,董某趁何某、林某未在家時,強行進入本案訴爭的房屋內居住,何某無奈之下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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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

本案爭議焦點是合同確認無效後,何某、林某對本案涉案房屋享有何種權利。

在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的訴訟中,董某主張何某、林某將涉案房屋騰退,但本院依法駁回董某的訴訟請求,理由是涉案房屋尚未拆遷,第三人林某的損失無法具體確定,結合上述客觀情況,本院認為雖然買賣契約被確認無效,但房屋騰退問題,本院並未支持,以此可以認定林某、何某對涉案房屋依然享有合法的佔有權,合法的佔有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其次,根據我院已生效判決的認定,何某、林某現有損失無法確認是未進行騰退的原因,現何某、林某的損失尚未認定和賠償,未達到騰退條件,綜上,本院支持原告何某、林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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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語:

佔有權屬於物權法上一種合法的佔有權利,理應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雖然原告與董某父親簽訂的合同無效,但並未判決原告將房屋返還給董某,那麼何某、林某在法律上對房屋享有合法的佔有權,所以他們有權要求董某騰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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