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并不是!戳开看专业法律解读

大概从今年过完年开始,无论从网络还是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

“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类似信息今天闲来无事,准备找一找法律依据,然而翻了半天,并没有相应的法条或司法解释。

那么职业放贷人究竟还有没有生存的空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究竟怎样,今天来一同学习。

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并不是!戳开看专业法律解读

首先说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一说法的由来。

查阅所有的信息,支持这个观点的法理依据主要是:1、公安部、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3、最高院的裁判案例。

两个“通知”的分析

两个通知中,公安部等四部门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在禁止的同时,又提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显然,公安部等四部门的通知对民间借贷本意是在政策上压制,同时又不得不承认正常民间接待的合理性。

最高院的通知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更是只字未提,仅仅提出:“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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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通过对两个通知的分析可以看出,手持资金的职业放贷人还是大有出路的,合理的自有资金民间借贷并没有被法律禁止。

一个案例的解析

该案例即为(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大连中金公司借款给德享公司,工商银行星海支行作为担保人,最终中金公司将德享公司和工商银行星海支行起诉,要求反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虽然法院最终裁判理由为: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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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熟悉中国国情的人应该都懂“工商银行”的概念吧,千不该万不该,讨债讨到国有大银行头上,还想高额利息,这不是自取其辱吗?

虽然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在裁判内容中,法院支持了已经支付的高额利息,德享公司还应返还高金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保护。

通过上面两个“通知”和一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应该清楚了,民间借贷的合同无效认定是十分严格的,对于通常性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并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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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上过度解读的“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现实生活称之为危言耸听并不为过,因为,即便是合同无效,出借人依然可以主张反还本金,以及借款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只要经济不断发展,合理的民间借贷业务只会愈来愈繁荣,职业放贷人也会作为一个正式职业逐渐纳入法律更加严格的监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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