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要知道的事,《議事規則》沒有經過業主大會表決能否執行

這裡說表述的《議事規則》是城鄉房產管理局編制,下發的示範文本!

首先,什麼叫示範文本?個人理解為:相關職能部門會同專業的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制定的文件。

個人理解示範文本應該是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修改的,但是在現實中,請問籌備組人員中有幾個專業人員?又有幾個人有專業的能力對專業文件進行合理的修改?所以,個人覺得,只需要在示範文本的基礎上,根據本小區實情進行增加、補充即可!

業主要知道的事,《議事規則》沒有經過業主大會表決能否執行

其次,每個地方城鄉房產管理局的專業部門,對於議事規則的示範文本解釋及使用方法略有不同。

如某地使用說明中明確指出:“本示範文本條款,原則上不做修改;未盡事宜,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補充即可。”

由此使用說明可知,原則上文本條款是屬於基礎性文件,不能修改,那麼也就無需表決!當然可以按照條款執行,留給業主修改和表決的權利呢?實際上就是根據小區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增加的部分!

案例,如某小區業委會籌備組,在示範文本修改中,僅僅對業委會成員任職的年齡進行修改,把原文規定的65歲以內改成“不限年齡”!明眼的人一眼就可以看出,這是對個別人進行解套!因為該小區上屆業委會成員90%超過65歲,為了能連任,所以特別修改本條款,其它一字不改,其意圖就很明顯了!也違背了示範文本使用說明的本意,其實是違規的!

業主要知道的事,《議事規則》沒有經過業主大會表決能否執行

一個小區連幾個65歲以內的候選人都找不出來誰信?難道,這個小區小於65歲的人都不關心小區的事,都不願意成為侯選人嗎?當然不是這樣的,也可以說,這樣的修改是別有用心的!

綜上所述,個人認為為, 法規規定《議事規則》雖然需要業主大會表決通過才執行,但業主對示範文本原文條款實際上是沒有修改權和表決權的。對此,個人表示贊同!

因為相關職能部門是綜合本區域普遍性情況制定的《示範文本》,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完全實用於本區域的普遍情況,所以,示範文件原文沒有表決和修改的必要!

而針對籌備組和業主大會,示範文本留給大家的權利是 “根據本小區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增加”,完全尊重了小區業主的實際情況和基本權利!既有專業的《規則》文本又照顧了各小區實際情況!業主大會業主表決和修改的權利在這裡完全可以得到充分的體現,這才是所有業主應該關心的重點部分!

業主要知道的事,《議事規則》沒有經過業主大會表決能否執行

所以:個人認為,《議事規則》示範文本屬於地方性指導文件,原文件不經過業主大會表決也可以執行!增加條款必須表決通過,並且備案方可執行!

小區是大家的,所以《物權法》以立法的方式保證業主的權利和利益,業主應該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法依規行使自己的權利,珍惜自己的權利,保障自己的利益!你如果對小區的事情不關心不關注,那麼任何人都沒有義務幫你保障你的利益!業主大會以立法的形式確保小區業主的權利,作為業主你應該爭取表達自己意願;作為業主你應該使用好自己手中代表“權利”和“利益”的一票!歡迎理性評論,歡迎關注、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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