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標中,第三方代辦的“假證書”該如何認定,你務必要知道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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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就在前兩年,2018年N區集中採購代理機構組織了B街道網格員冬裝採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採購結果公示後,舉報人H公司向N區財政局舉報稱中標供應商X公司涉嫌在該項目招投標活動中提供虛假資料,即X公司投標文件關於中國名牌產品培育委員會頒發的“推動綠色低碳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傑出貢獻企業,證書編號:xxxxxx”“中國服裝行業科技進步優秀企業,證書編號:xxxxxx”“中國服裝改革創新示範企業,證書編號:xxxxxx”“中國最具社會責任感企業,證書編號:xxxxxx”4份榮譽證書系虛假證書。經N區財政局向發證機構“中國名牌產品培育委員會”發函核實,該機構確認涉案4個證書均為虛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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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公司申辯稱:涉案4份榮譽證書均系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申辦取得,僅憑發證機構“一面之詞”,不足以認定X公司提供的涉案證書為虛假資料。後L財政局作出處罰決定,X公司就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X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探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X公司在涉案政府採購項目中是否提供了虛假資料以及第三方中介機構代辦的虛假證書能否成為X公司免責理由。

  關於案涉證書是否為虛假資料,N區財政局向發證機構“中國名牌產品培育委員會”發函核實, 該機構亦書面回覆確認涉案4個證書均為虛假資料,X公司提供虛假資料的客觀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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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第三方中介機構代辦問題,一方面,眾所周知,榮譽證書代表的是一個企業在行業內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其均有權威的發證單位以及合法正當的申辦途徑。X公司通過代辦公司辦理,且並未去了解合法正當的申辦途徑,也沒有審查代辦公司是否具有代辦資格,並未參與真正的評選過程,其辦理的證書顯然不能代表企業的真正實力。另一方面,X公司作為投標主體,投標文件中蓋有X公司公章,該投標行為代表公司,其對投標文件真實性負有保證義務,第三人的“錯誤”等原因不是投標人規避履行投標文件均應是真實材料這一誠信義務的理由。

  因此,對於此類情形,財政部門應當認定X公司在參與政府採購活動中存在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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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編有話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第三條的規定,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確保投標材料真實有效是供應商應盡的法定義務,違反這一義務要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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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這一規定,業界出現了一種聲音,認為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而沒有達到中標目的的,不構成違法行為。對此,您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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