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的赋税徭役制度,2500年前农民生活的重要组成

西周时期“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国家的赋税徭役的摊派主要以王室为主;到春秋时期,王室衰微,诸侯割据,“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自大夫出”等,这说明各诸侯国已经完全具备独立的政治经济文化体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为扩大国家收入,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各诸侯国逐渐改革以往的税赋徭役征收制度。

一、田税

(一)各国田税改革

自西周以来,各诸侯国公室与王室一样,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农业奴隶创造的产品,即各公室经营“大田”及其他“藉田”产品,所谓“谷出不过藉”。春秋初期齐国“相地而衰征”,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以及其他诸侯国的同类举措,既是公室对农业奴隶的剥削方式的改变,也是国家税制的改革。所谓“相地而衰征”,就是按照土地的好坏规定税额,土地好的多征收,土地不好的少征收。所谓“税亩”,就是“履亩而税”、“按亩而税”。“税亩”制下的纳税人,主要是原来公室藉田制下的“庶人”以及其他类型的农业劳动者。在诸侯国实行税制后的一段时间里,纳税人所耕土地仍然属于公室所有,因此,他们向既是主权者又是土地所有者缴纳田亩税,也就兼有地租和赋税两种因素,是地租和赋税合一。

春秋时期的赋税徭役制度,2500年前农民生活的重要组成

晋文公

(二)深化田税剥削

“税”与“赋”,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内容不同。赋字从武,表明是军赋,有别于土地税等税收。“税亩”、“丘赋”或“丘甲”、“州兵”的提法,也表明了土地税和军赋二者的区别。然而,随着春秋中后期军赋制度一再改革,有些诸侯国的军赋也是按照“土田”征收,以致军赋与田税合一而征收,所谓军赋并非仅是军用。

春秋中后期随着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以及频繁的战争和统治者的政治腐败、生活腐化,诸侯国不断增加包括田税在内的种种税收,劳动人民的负担日益加重。以春秋后期齐国为例,“征敛无度”、“公厚敛焉”。“民参其力,二人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冻馁”。田土税,主要是粟米之征。

二、军赋

(一)扩大军赋征收对象

在战争日益频繁、战争规模日益扩大的春秋时期,军事费用在诸侯国财政支出中占了较大的比重。为此,诸侯国先后进行了军赋制度的改革,如晋之“作州兵”,鲁之“作丘甲”,楚之“量入修赋”,郑之“作丘赋”等。各国的这一改革,都包括这样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打破原来“野人”不服兵役的限制,要求“野人”和“国人”同服兵役;二是普遍征收车马、兵器等军需物品,原来不出军赋的“野”区也要和国人居住区一样缴纳军赋。

春秋时期的赋税徭役制度,2500年前农民生活的重要组成

古代战争

《春秋》鲁“作丘甲”,杜预注云:“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此甸所赋,今鲁使丘出之,讥重敛,故书”此说不准确。如有的学者所指出“鲁本二军,今使丘出甸赋,则三倍其旧,是二军为八军。《会笺》非其说,甚是”。“丘甲”、“丘赋”、“州兵”,乃是按“丘”或“州”出赋;至于每丘每州究竟多少家,出赋多少,其制难详。

(二)扩大军赋征收范围

古时盛行车战,马对战争至关重要。“马者,兵象。”“马者,甲兵之本。”“马者,兵之首也。”尽管马并非武器,但是它在当时战争中的作用比武器更为重要,所以被称为“兵之本”、“兵之首”。牛的功用也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供军队运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大量的粮草等军需物资需要用具有耐力的牛车运输。牛皮还可制作铠甲,牛角、牛筋和牛皮胶又是制弓的重要材料。诸侯国官府所养的牛马,无疑是军事所需牛马的重要来源。然而当时列国间战争频繁,战争中不断会有牛马以及兵甲的损失;在晋国“作州兵”前的秦晋韩原之战中,战败国晋甚至“兵甲尽矣”,“州兵”即因此而“作”。显然,在当时诸侯国面临的政治军事形势下,仍如西周时期那样仅靠官府畜殖之牛马和官工所造之兵甲,实际难以满足战争的需要;从而,向各“丘”各“州”民众摊派、征取牛马、兵甲等军需物品,也就势必成为新的军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马牛需要饲料,因此古时军赋往往包括马牛的草料甚至粟米之征。据《尚书》记载,西周初年鲁侯伯禽率师讨伐淮夷徐戎前,就曾经下令:“鲁人三郊三遂,峙乃刍茭,无敢不多。”孔子也说过,按照“周公之藉”或“周公之典”的规定,军旅之征,“田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丘甲”、“兵赋”、“州兵”一类军赋之赋于民者,除牛马外,当也包括相应数量的粮草。

春秋时期的赋税徭役制度,2500年前农民生活的重要组成

春秋时期地图

三、徭役

徭役也就是力役、劳役。这是压迫者和剥削者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人民群众从事无偿劳动的一种方式。春秋时期,诸侯国徭役频繁,对于民众来说也十分繁重。城郭、宫室、台榭、园林等工程的力役,是春秋时期徭役的重要内容。

晋文公规定:“用民以时”。“晋悼公即位于朝”,“始命百官”之事中,也有“时用民,欲无犯时”一项。这里说的是“用民”或“时民”时间季节问题。所谓“用民以时”或“时用民”,就是用民、使民“不违农时”。按照这条规定,每年除农事季节以外的全部时间都可“用民”、“使民”,民众服役的时间也就不短了。况且,春秋时期,特别是春秋后期,晋国统治者“作事不时”,大兴土木,而使“民力凋尽”的事例,实际上同样大量存在。

春秋诸侯国,特别是小国、弱国的庶民,不但要从事本国公室和其他贵族摊派的各种徭役,而且有时还被强国征调服役。公元前644年,齐国就以霸主的身份要求鲁、宋、陈、卫、曹、邢、许、郑等国庶民修建齐国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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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桓公

春秋时期对赋税徭役制度的改革,通过改变征收方式而扩大了征收范围。因各诸侯国自然经济条件差异,也制定了不同的赋税徭役改革制度,但是其都或多或少地加深了对人民的剥削力度,使人民生活更加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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