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350萬餘元?比罰款更嚴重的後果……

近日,由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某逃稅案一審宣判。法院以逃稅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應納稅款,上繳國庫。

逃稅350萬餘元?比罰款更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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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至2015年,李某某與他人合夥經營砂石料生意,但未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李某等人通過向他人採購石料直接供貨結算的方式,長期向濟寧某混凝土公司供應砂石料,經營期間一直未申報納稅及交納稅款,經核算銷售金額共計7000萬餘元,應納稅額為350萬餘元。


2018年8月,稅務機關依法向李某某下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李某某限期辦理納稅申報,李某某拒不申報。隨後,稅務機關對李某某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責令李某某限期繳納稅款350萬餘元,李某某拒不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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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的涉案線索被移交至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公安機關向任城區檢察院移送起訴。


檢察官經審查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律規定,作為法定納稅人,採取隱瞞手段不申報應納稅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逃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實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逃稅罪: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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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檢君有話說


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是國家提供公共服務、實現公共管理職能的強大支撐。逃稅行為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敗壞社會風氣,最終難以逃過法律制裁。

來源 | 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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