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普法系列之交通安全要注意!

“平安出行每一步,關愛生命每一天”

交通安全與我們每個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一定不能大意,但有時也會碰到令人避之不及的一些大小事故,猴律師就常常接到有關交通事故的諮詢,今天和大家分享下這些較為普遍的問題,希望大家遇事不驚慌,安全永不忘!

問題1:

步行過馬路被電動車撞骨折,交警判對方為主要責任。我六個月行動不便都要用柺杖。而且中間要去學校考試,學校的床是上鋪,所以只能在外住宿,能否要對方賠償路費和住宿費?

是否能夠主張賠償:學費+在學校報的輔導班課程+精神抑鬱(未確診)?

回答1:

上述主張的各項賠償費用與法律規定並不完全相同,我國對於侵權行為導致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以覆蓋直接損失為原則,即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並不能涵蓋遭受侵害後的一切開支。

其中,學費、輔導班課程並不屬於賠償範圍,精神損失費在本案中並不適用。因此其主張並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其次,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且應當以有正式票據。住宿費指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總而言之,我國法律對於侵權行為人的賠償,基本以“合理支出”為準,而且如果訴諸法院,受害人要求的一切賠償都應當有診斷、說明、票據等證據材料作為支撐。

問題2:

長輩外出時在路邊被一車輛撞倒,交警勘驗現場後認定司機全責,因長輩年事已高且本身身體不好,導致病情加重,後搶救無效死亡。司機表示如若賠償需要受害人家屬出具諒解書,否則不予賠償。這樣合理嗎?

回答2:

首先,受害人家屬出具諒解書應當基於施害人積極賠償並有認罪悔罪情節的,而非作為支付賠償的籌碼。如若司機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害人家屬簽署諒解書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在量刑上減輕或從輕處罰。

其次,可以主張的費用有哪些?除送醫後因醫療支出的各項費用(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等等),還應當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本案不適用)、死亡補償費以及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指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等。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而上述各項賠償費用在司法解釋中均有較為詳細的解釋說明,如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死亡賠償金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五年計算。

問題3:

因高速道路結冰,導致十幾輛車連撞,某司機的車也在其中並撞死了3個人。事故責任書認定該司機負全責並已被拘留。問:1、為什麼要負全責?2、是否會承擔刑事責任?

回答3:

首先,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但交通事故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無法針對事故認定書提起行政訴訟。

其次,如果該司機被檢察機關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負事故主要責任”等表述與刑事責任中所稱“負事故主要責任”並不直接等同。簡單來說,雖然表述相同,但是事故認定書的結論是否能直接替代司法鑑定結論使用在實踐中操作並不相同,有的法院會直接根據事故認定書結論進行定罪量刑,有的法院會全面審查各項證據以判斷事故產生的原因是否與事故認定書結論相同,從而判斷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以上三個案例,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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