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培訓機構對公務員考試保障協議違規宣傳,市監局:罰款十萬!

隨著疫情得到緩解,公務員考試等考試開始陸續恢復,而考試培訓機構之間佔領市場的爭奪逐漸激烈起來,近日,中國市場監督行政處罰文書網公佈了一篇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某考試培訓機構對公務員考試培訓違規宣傳,最終決定處以罰款:

【基本事實】

甲是某教育培訓機構,主要經營項目為為國家公務員考試、地方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等進行培訓。甲為開展宣傳、網絡培訓擁有某一自設性網站。

經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在該網站的落地頁頁面中包含如下等字樣:

國考成“公”,省考上岸,國省護航,成“公”雙保障,買省考,送國考,一次消費,兩張保單。國省協議,筆面雙包,協議保障,面試不過,全額退費,多重協議保障,筆試+面試+政審+體檢+體測,大機構退費有保障,一紙協議,一次成“公”!協議保障,一紙協議,一次成“公”。

另經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因該網站為當事人自建網站,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考試培訓機構對公務員考試保障協議違規宣傳,市監局:罰款十萬!


【市監局認為】

甲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已構成廣告主發佈含有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內容的教育、培訓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決定處罰如下:罰款100000元。


【十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

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本案中,該考試培訓機構對保障協議宣傳過度,其“一次成“公””的宣傳被認定為暗示保證性承諾,最終被處以罰款。一般認為,教育培訓的效果,受到考核難度變化,教育、培訓方的師資差異,接受培訓方的基礎、學習態度差異等多方面因素影響,一般不可能都達到所承諾的效果,而廣告法的作用正是為了避免過度、誇大宣傳導致市場秩序混亂,因此在廣告中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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