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駱馬湖新沂水域實施退圩還湖告知書

關於駱馬湖新沂水域實施退圩還湖告知書


為保護和改善駱馬湖生態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駱馬湖新沂水域管理範圍內(以下簡稱“湖區”)實施退圩還湖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違章清理。對駱馬湖岸線管理範圍內存在違規違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附屬物等行為,當事人應於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清理。

二、退養還湖。依據《新沂市駱馬湖退養還湖實施方案》,對湖區現有的圍欄、圍網、網箱和畜禽養殖及設施,養殖戶應於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清理,退出湖區。

三、退圩還湖。依據《江蘇省國有漁業水域佔用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74號)文件,2020年4月起由第三方評估公司對湖區開展實物量調查,市政府於2020年5月31日前制定駱馬湖退圩還湖補償方案進行補償,養殖戶應於2020年8月底前完成圈圩養殖及設施清理,退出湖區。

四、退耕還湖。對湖區內現有的種植、栽植等行為,應於2020年9月30日前清理完畢,杜絕再次種植、栽植。

駱馬湖水域資源屬國家所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或破壞。

對違反本告知書之規定,逾期不自行清理或整改到位的業主,由新沂市人民政府組織新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新沂市交通運輸局、新沂市農業農村局、新沂市水務局、新沂河道管理局等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予以強制清理,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產生的清除費用由業主承擔,上述執法部門並將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或代履行;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特此告知

新沂市駱馬湖退圩還湖工作領導小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