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擬刪除冒用身份證結婚無效規定#
#離婚冷靜期#
今天一大早
這兩個話題伴著“婚姻法”上了熱搜
才發現,民法典這些議題火了
前者提醒我們
如果你的身份被別人盜用結了婚
你可能必須走訴訟才能解決
後者告訴我們
即使你是協議離婚
各種扯皮協調好不容易搞定了
去了民政局,對方30天內反悔了
又全都是白搭
“結個婚不是本人都沒關係
離個婚還有30天冷靜期”
身份盜用,結婚無效被撤銷的話題
網上評論褒貶不一
不好過早做出評價
可能是帶節奏,可能是錯誤解讀
但認認真真,反反覆覆地看過之後
可以肯定的是,“離婚冷靜期”這一條
洗無可洗,很是無語!
--離婚冷靜期:
意思是,雙方到民政局簽字後,至少要等30天才能拿到離婚證。
30天內有一方申請撤回,民政局就不發離婚證。
其次,在冷靜期(已經過了30天)屆滿後再過三十天,有一方不去領,也視為撤回申請,民政局不發證。
民政局不發證,意味著離婚協議不生效。
離婚--是兩個獨立意志的個人,決定結束婚姻關係的合意。
既然雙方已經決定離婚,並已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這樣的意思表示和登記行為就應當產生法律效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再設立30日的所謂冷靜期,並規定在冷靜期結束後,如果一方未到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這樣的規定明顯違反禁止反言的基本誠信原則,或助長一方的食言或要挾心理。
現在的情況簡單總結一下:
就是你可以激情結婚,也可能“被結婚”
還有可能因為“系統不通”被騙婚
但是要離婚,以後難度可能會再次升級
離婚冷靜期這事
就是在提醒我們
“婚姻有風險,入坑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