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寧區檢察院對王紹山涉嫌開設賭場罪提起公訴

日前,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以涉嫌開設賭場罪對被告人王紹山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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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刑法第303條第二款)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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