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印的古畫像磚圖案能否獲版權保護?

拓印的古畫像磚圖案能否獲版權保護?

拓印古畫像磚圖案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對於傳承歷史文化、搶救經典文物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與此同時,因拓印圖案引發的版權糾紛也不斷出現。那麼,拓印的古畫像磚圖案是否構成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推廣來說,針對古代名畫的翻拍或者數字化能否產生新的作品?翻拍者的權益如何保護?且看本文作者的分析與解答。

杭州互聯網法院近日在線宣判的一起古畫像磚拓印圖案著作權糾紛案引起業界廣泛關注。在該案中,法院一審駁回了拓印人主張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訴訟請求。拓印是利用宣紙、墨汁或其他材質,將碑文、器皿上的文字或者圖案,清晰拷貝出來的技能,在我國有二千多年的歷史,屬於傳統非物質文化的組成部分。要獲得一份如實反映原始影像的拓片,對於拓印者有很高的技術要求,不同的人基於同一份素材完成的拓印,並不完全相同,國內也有過專門的傳拓藝術展,名家完成的拓片在收藏市場也一直受到藏家追捧。在很多人的心目中,既然不同拓印者完成的拓片並不完全相同,拓片體現了拓印者的個性,應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那麼拓片真的構成與古畫像磚圖案不同的新作品嗎?與此相類似的還有,針對古代名畫的翻拍或者數字化呈現可以產生新的作品嗎?筆者結合相關案例,就拓印、翻拍等傳統技藝中的著作權問題進行分析。

拓印能否產生新作品

首先,古畫像磚圖案屬於美術作品。在上述案件中,對於古畫像磚圖案是否構成美術作品,杭州互聯網法院並沒有作專門評價。在法院就拓印行為的定性給出否定評價的前提下,不討論涉案古畫像磚圖案的作品性質完全可以理解,筆者在本文中結合著作權法就這個問題略作說明。只要畫像磚上的圖案並非無意義的線條,而是當時特定主體創作的結果,那麼它就具有獨創性,仍然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的要求,屬於美術作品的範疇。哪怕該畫像磚燒製時是工匠模仿他人刻畫,也只能說作者不是這個刻畫的工匠,而是初始創作的另外一個主體而已。只要是特定主體具有獨創性的藝術呈現,無論多麼拙樸,都不影響其成為美術作品。

其次,古畫像磚圖案構成美術作品並不意味著拓印得到的拓片可以享有著作權。古畫像磚上的美術作品早已超過了著作權的保護期限,進入公有領域,成為所有人可以共同利用的公共知識,因此,拓印者不能基於首次完成拓片的行為主張獲得著作權的保護。拓印者完成的拓片是否可以享有著作權的關鍵在於:拓印者是否給自己完成的拓片注入了獨創性,產生了新的作品。關於這個問題,筆者的觀點與杭州互聯網法院的判決是一致的,拓印不產生新的作品,不能得到著作權保護。杭州互聯網法院給出的理由是:涉案古畫像磚圖案是由拓印而來,該行為是對古畫像磚上的磚文、磚飾、磚畫的複製行為,即使在拓印的過程中,原告對標本及古畫像磚有個性化的選擇、判斷以及高超的拓印技巧和藝術品味,但這些因素均與美術作品的獨創性判斷無關,其所拓印出的涉案古畫像磚圖案與其相對應的古畫像磚上的磚文、磚飾、磚畫在視覺上並無顯著差異,不具有獨創性。除了前述理由,筆者認為,理解拓印的目的對於認定拓片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也非常關鍵:無論從事拓印的拓印者的水平差距有多大,自二千年前產生拓印這個行為以來,所有拓印者的目的都在於力求儘可能地再現作品的原貌,即其目的在於真實再現,這並沒有獨創性可言。名家與普工的區別只是再現水平的差異,而非創造能力的差異。這種再現能力的差異,固然需要極高的專業技術與勞動投入,但精確再現所需要的技巧,恰恰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在再現過程中所需要的技術、勞動甚至取捨,其目的都是服務於再現,不具有獨創性,故拓片不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類拓印行為應如何定性

除了拓印容易產生著作權爭議,與拓印相類似的行為如翻拍和數字化古代名畫等產生的案例在境內外也較常見。前幾年有新聞報道稱中國臺北“故宮博物院”打算起訴北京故宮博物院,因為北京故宮博物院未經許可,在其出版的《故宮畫譜》中收錄了臺北“故宮博物院”的《溪山行旅圖》《富春山居圖》《早春圖》3幅圖片。而早在1999年,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就在Bridgeman Art Library V.Corel Corp案中,認定古畫的數字化成果並不享有攝影作品的著作權。

由於翻拍、數字化呈現古代名畫是複製技術發展的產物,遠比拓印更為常見,我們同樣有必要了解這些情形下的法律問題。對此,筆者給出的結論與拓印是一樣的,無論翻拍還是數字化呈現古代名畫,無論利用多少新技術,付出了多少勞動,都不能獲得著作權。其核心理由與拓印基本相同:普通的攝影作品要求拍攝者對於拍攝對象在佈局、光影與角度等方面有所選擇,從而體現獨創性表達。翻拍還是數字化呈現古代名畫,其核心目的在於儘可能精確地再現名畫,不在於獲得新的獨創性表達。獲得獨創性表達的訴求是與翻拍、數字化呈現的目的背道而馳的。因此,翻拍、數字化呈現無論投入多少專業技術及勞動力,本質都是獲得既有古代名畫的精確複製,而非創作出另一件新作品。古代名畫本身則因為已經進入公有領域,可以為全體公眾自由利用。

如何保護拓印者的權益

如前所述,拓印、翻拍及數字化呈現並不產生著作權,那麼為此而投入的技術與心血如何得到回報呢?就這個問題,至少可以考慮以下幾點:

首先,無論是拓印古畫像磚還是翻拍、數字化呈現古代名畫,都是以古畫像磚及古代名畫的存在為前提,因此真正的拓印者、翻拍者或者數字化呈現者,必然事先獲得了物權權利人的授權,因此其完成的拓片或者照片,必然能夠較好呈現作品的原貌。這些原始呈現者可以在完成的拓片、照片上標明獲得授權的事實,從而增加公信力,並以較高的價格在市場上與其他複製者競爭。

其次,拓印、翻拍及數字化呈現的技術投入,可以通過商標實現價值。由於不同技術、不同投入在精確複製上的效果不同,因此在拓片及照片上體現特定機構的名稱,同樣可以產生差異化的市場競爭力。如日本的二玄社、美國的樂志堂與中國臺灣戴勝山房是國際知名的書畫複製機構,同樣的古代書畫,有這三家機構署名的拓印或者翻拍產品,其售價明顯高於一般的複製品。

最後,對於基於拓片或者照片實現的出版物,除了本身有可能構成彙編作品以外,還可以基於著作權法規定獲得版式設計權的保護。對於他人完全照搬版式設計的行為也可以提起相應的侵權訴訟。對於數字化呈現中的數據,如果他人有完全複製數據的行為,權利人也有可能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相關案例

3月1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就一起因古畫像磚的拓印圖案引發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進行了在線宣判。在該案中,原告張某、陳某訴稱,其二人共同出版圖書一本,包含約2000幅古磚拓印畫像的配圖,書中每一幅涉案古畫像磚圖案都是他們親自對古磚進行修整、拓印而成,在拓印過程中已經將自己的思維方式、審美觀念等融入其中,因此涉案古畫像磚的拓印圖案構成美術作品,其對涉案古畫像磚圖案享有著作權。原告認為,署名李某、楊某出版發行的圖書中約362幅畫像磚圖案系複製於其二人出版的圖書,李某、楊某未經授權使用涉案圖案的行為涉嫌侵犯了其署名權、修改權及複製權,請求法院判令李某、楊某停止銷售所著圖書。被告李某、楊某辯稱,書中被控侵權圖案來源於自己的拓片及相關收藏,古畫像磚不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張某、陳某對涉案古畫像磚圖案不享有著作權。此外,兩本書雖均使用了涉案古畫像磚圖案,但在書中所記載內容的時間跨度、地域範圍等表達方面均存在明顯不同。法院經審理認定,涉案古畫像磚拓印不具備獨創性,不構成作品,因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來源:人民網 中國知識產權報 姚歡慶 系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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