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了!來了!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安置補償它來了

在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過程之中,補償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貨幣補償,一是產權置換。產權置換的房屋基本為小區安置房,這對於已經習慣鄉村生活的很多農村村民來說,心裡是萬分不情願的。在談及補償時,有些村民就希望能給重新劃分一塊宅基地自己出資建房。但因村裡管理、宅基地數量等因素限制,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這一安置補償方式在實踐中往往就成了一個可望不可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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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今年,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開始有了重大變化。2020年1月1日,根據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進行第三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開始實施。新《土地管理法》不但對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的基本原則進行了規定,也明確了補償的方式。其中第四十八條四款規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列入了補償方式之一,在補償方式上更多地強調農村村民意願選擇。所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補償要求不再只是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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