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義一男子中午喝酒下午開車,三車相撞不僅賠錢還要判刑

男子醉酒駕駛釀事故獲拘役二個月並罰金一萬元

安義一男子中午喝酒下午開車,三車相撞不僅賠錢還要判刑


4月21日,江西省安義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醉酒駕駛案,被告人萬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審理查明,2020年2月29日13時許,被告人萬某某在安義縣鼎湖鎮中洲村朋友家吃飯,席間一起飲酒,16時17分許,萬某某駕駛轎車回家,行駛至鼎湖鎮龍安大道長埠路口時,與前方被害人黃某駕駛的小型轎車追尾。此時,李某駕駛小型轎車在後行駛,又與萬某某駕駛的車輛追尾,造成三輛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安義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接警後到達現場,對萬某某進行酒精檢測,萬某某口腔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為235mg/100ml。經江西某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00.64mg/100ml。安義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萬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黃某不負責任。

事故發生後,被告人萬某某停留在現場等候交警傳喚處理,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賠償了黃某車輛維修費用三千元,並獲得黃某書面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萬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且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車輛受損,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萬某某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萬某某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萬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萬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萬某某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在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且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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