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遇到徵地時土地補償款如何分配?

【裁判要旨】

  外嫁女是否享有相應的補償份額,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具體考察外嫁女是否在夫家已經分得相應“份額”的承包土地。承包土地的戶內分配方案是否對戶內成員具有約束力,也不能以偏概全。

  【案情】

  原告楊德平、被告楊彪、第三人莫加珍(原被告之母)、楊紅梅系同一登記戶籍內的家庭成員。原告楊德平、被告楊彪、第三人楊紅梅結婚成家後,其父親以口頭方式將整個家庭戶的承包土地作了劃分,並分別交由三個子女耕種。楊德平、楊紅梅因外嫁後無法實際耕種,遂將自己分得的“份額”土地,但實際上交由楊彪無償耕種。2018年10月,政府對金魚洞項目徵地,案涉戶屬拆遷對象。楊彪及其妻子分別領取本戶9人的全部拆遷款、徵地補償款。因楊彪及其妻子拒絕給付楊德平、楊紅梅應得份額,遂提起訴訟。

  【爭議】

  本案中,外嫁女楊德平、楊紅梅是否享有相應的補償份額;2.承包土地的戶內分配方案是否對戶內成員具有約束力。

外嫁女遇到徵地時土地補償款如何分配?

  【評析】

  外嫁女是否享有相應的補償份額,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具體考察外嫁女是否在夫家已經分得相應“份額”的承包土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其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婦女因結婚到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住在婆家,但戶籍沒有遷出,承包土地仍然,這要認定為原有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有婆家原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二是戶籍已經遷到婆家,並居住在婆家,但未分的承包土地,在原組織仍保留承包土地的,則不能享有原組織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但原承包土地仍是生存條件之一,應當按照安置的對象,依附於原承包戶主,對徵地安置補助費則享有分配權。換句話說,就是若外嫁女已經在夫家分得一份土地,其在孃家的土地“份額”自然消滅,但是,該份額的消滅,並不是相應縮減其孃家的土地“份額”。相反,按照“生不添、死不減”的土地承包政策,在承包經營期間內,原則上外嫁女的消滅的“份額”由該戶的其餘戶內成員依法享有。

  此外,承包土地的戶內分配方案是否對戶內成員具有約束力,也不能一概而論。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楊某一家的分割耕種並不屬於法定的無效情形。《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四條、第十八條也只是指出,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承包合同、轉包或者互換承包經營標的物、用已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抵償債務的行為無效。而楊某內部調整承包具體土地的實際耕種人,是承包人家庭成員之間的耕種分工,屬調節家庭成員間利益的一種方式,並不影響所承包土地的用途,不涉及土地的承包年限,既非以承包經營權抵債,也非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再一方面,李某基於分家而將分立戶口,是行政機關戶籍管理的一種手段,並不能因而改變各家庭成員作為承包人之一的身份,且目前也尚無法律規定,可以因此而改變各家庭成員對所承包經營土地的權利。

  另一種觀點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部分割也是屬於民事糾紛的範疇,因而可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後,權利義務雙方承擔。並且家庭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系農戶的法定權益,以戶為單位,戶戶均有。戶內成員的承包權益及於整個家庭戶所承包土地的全部權益,而非自己實際耕種的那一部分土地的權益。因為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的規定,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除非戶內成員之間在達成的口頭或者書面協議,與發包方重新訂立承包經營權合同,並另行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就本案而言,原告楊德平、第三人楊紅梅在外嫁後,因二者未能在夫家另行取得承包土地,其在孃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當然不能僅僅因外嫁而消失,故二者有權分得相應的補償款。其次,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間儘管曾經通過口頭指定,對戶內土地進行過“劃分”,但是,並未發包方重新訂立承包經營權合同,並另行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故原告楊德平、第三人楊紅梅二者的經營權仍然及於整個家庭承包土地,而不是自己被指定那份虛擬的份額。

  最終,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楊彪、薛啟芳於2019年8月31日前給付原告楊德平拆遷補償款62872元。

  【法官後語】

  雖然本案經過多方、數次努力,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但是類似案件在農村屢見不鮮,特別是在農村土地被政府徵收或者徵用後,相關當事人極易因補償款的內部分配而發生糾紛。本案在順利調解並兌現給付後,承辦法官又反覆與政府相關部分進行過溝通,提出自己的建議和意見,試圖從訴源治理的角度開展管控,凡涉及子女已經另行成家,而又對原承包戶享有權益的戶內成員,原則上建議他們自行協商好補償款的內部分配方案,然後經人民調解出具協議書並申請司法確認,或者憑藉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政府相關部門才予以放款,此舉可以最大限度避免糾紛的發生。

  另一方面,在制度層面應儘快出臺《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實施細則等配套文件,不斷完善和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法律法規,在外嫁女的土地權益方面,應著力解決好外嫁女的土地權益受剝奪、受侵害時採取的補救措施、解決方法等方面的問題。

(作者單位: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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