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下收入確認的“五步法”


新收入準則下收入確認的“五步法”


新收入準則下收入確認的“五步法”

法規政策:

根據財會(2017)22號的規定(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範範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一)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二)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三)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佣金等)。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明確由客戶承擔的除外。

這該死的有點繞,沒事看看下方說明

特別說明:

根據上述規定,合同履約成本即產品的生產成本或勞務的投入成本,在成本發生時應通過“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勞務成本”、“開發成本”、“工程施工”等科目進行核算,完工時轉入“庫存商品”、“開發產品”等資產,銷售時再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等;合同取得成本是指籤合同的差旅費、銷售佣金等,籤合同的差旅費應記入“銷售費用”核算,銷售佣金應先記入“生產成本”等科目核算,再轉入“庫存商品”等資產,如果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記入“銷售費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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