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候孩子歸誰撫養

離婚時候孩子歸誰撫養

1、2週歲以下:一般隨母方生活;2—10週歲的: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誰撫養對孩子有利。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a、已做絕育手術的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b、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c、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例如婚外有

私生子);d、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e、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租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3、9—10歲以上,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二、如果孩子兩週歲以下

1、孩子處於哺乳期,撫養權一般歸母親。

2、如果父親想要,就要證明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例如吸毒)

三、孩子在2-10週歲

1、各自曬自身的有利條件:

我的工作穩定,收入穩定;

我是自由職業者,工作時間彈性,有條件接送孩子上學放學;

我的文化水平高,可以輔導孩子學習;

孩子隨我戶口,可以就近入讀轄區重點幼兒園/小學;

我是獨生子女,父母(孩子的祖父母)只需照顧孩子一個孫兒,而且願意幫我帶孩子;

2、同時指出對方的不利情形:

你的工作不穩定,收入不高;

你的工作經常要加班,沒有時間照顧孩子;

孩子隨你後戶口要遷移,中途轉學對孩子不好,而且你戶口所在地的學校比孩子現在學校要差;

你的父母還未退休,無暇幫忙帶孩子,孩子上學放學接送都成問題;

你目前已經與第三者同居,離婚後馬上會與她結婚,孩子隨你很有可能受繼母虐待;

四、10週歲以上

1、第三點的情況同樣適用;

2、但,子女為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求該子女的意見;即如果母親的條件比父親稍為不足,但孩子堅持要隨母生活,仍要尊重孩子的意願。

3、如果離婚時可以預見,母親在離婚後立刻或者短期內會與另一名男子同居或重新結婚,而雙方的孩子是一個女孩子,那麼……

可以預見:女孩的撫養權歸母親的話,小女孩她會與一個沒有血緣關係的繼父生活在一起,出於人性的邪惡,這個女孩有被繼父侵犯的危險,此時……

作為父親,你:必須鄭重向法庭提出來,因為這應作為撫養權的首要考慮因素!無論是為了孩子還是為了你要爭取的撫養權,必須提出!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為了親自撫育子女,給子女更多的關愛和溫暖,當事人需要多照顧子女,與子女增進感情。同時,需要從以下方面收集證據,爭取子女的撫養權:

(1)證明自己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證明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已方收入穩定、對方收入不穩定長期離家不回;

(6)對方有不良嗜好、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

(7)已方思想品德好、對方對離婚存在過錯的。

離婚後可以變更撫養權嗎

父母雙方離婚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撫養歸屬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孩子撫養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變更。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這是因為,這一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另外,依據《民訴320點意見》,變更撫養權、監護權的訴訟(變更之訴)管轄為,第10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4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變更撫養權前如何取證

在面對涉及變更撫養權糾紛時,提起訴訟前應做好充分準備,可先行收集如下證據:

一、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別。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二、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三、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四、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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