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擾民問題的幾點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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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噪音擾民侵犯了何種法律權益?

侵犯了當事人的相鄰權。相鄰權是指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相鄰人不得製造噪音妨礙相鄰他方的正常生產、生活、損害他人身心健康。因此鄰居噪音擾民明顯侵犯了當事人的相鄰權。

二、如何認定噪音擾民侵犯了相鄰權?

認定相鄰人排放噪音侵犯相鄰權的,主要判斷標準在於對當事人容忍義務的界定。相鄰關係的不動產權利人在利用不動產的過程中,給他人造成一些影響是難免的,因此權利人之間存在一種容忍義務(這也是對方相鄰權的體現,相鄰權是對所有權的一種擴張)。如果造成的影響在容忍義務的範圍內,則不構成侵權。關於是否盡到容忍義務需要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也有一些參考因素。例如時間因素,產生噪音的時間是白天還是晚上以及持續時間的長短等。例如個體因素,身體健康的成年人要比病人、老人和兒童負更大的容忍義務等等。例如可迴避性因素,如果噪音生產者本可避免妨害發生而未避免的,構成妨礙。反之,如果妨害無法防止或者防止成本過高的,受害方應負較高程度的容忍義務。

三、噪音擾民可行的解決途徑

第一,處理相鄰關係糾紛最優先的途徑應當是由當事人各方自願協商,和平解決爭端,鄰里之間的和諧是最重要的。

第二,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當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請求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對爭議進行調解。

第三,調解無果的,就只能使用激烈的解決方法。一是報警處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二是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來解決。

四、噪音擾民證據的固定

無論是報警處理還是向法院起訴,都要講究證據,民事訴訟更是講究“證據為王”。關於證據的固定,有以下幾點建議:第一,利用較為靈敏的手機等工具對噪音進行直接錄音;第二、在交涉過程中對協商過程進行錄音(主要是對對方承認製造噪音的話進行錄音);第三、請物業出具對方製造噪音證明。

相關的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汙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噪音擾民問題的幾點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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