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普通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新版普通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

新版普通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全國普通發票簡併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國稅發〔2009〕142號)的規定和普通發票換版的實際情況,現對新版普通發票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於通用機打發票開具方式初始化問題
納稅人啟用通用機打發票前須就發票開具方式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的申請和實際情況,對納稅人是使用《普通發票網絡服務系統》在線開具發票、還是使用自有開票軟件開具發票並通過數據接口傳輸開票信息進行確認;對經營二手車納稅人的企業類型(包括二手車市場、經銷商、拍賣商三種類型)進行確認;對納稅人開具不具有抵扣功能的收購發票業務進行確認。
二、關於通用機打發票開具問題
(一)關於在線開具發票的有關問題
使用在線開具方式開具通用機打發票的納稅人,應當通過《普通發票網絡服務系統》開具發票,不得以其他方式開具。
納稅人可使用《普通發票網絡服務系統》設置的通用模板開具發票,水、電等特殊行業和銀行代收費等特殊業務的納稅人可使用《普通發票網絡服務系統》設置的專用模板開具發票,通用模板或專用模板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使用模板的自行定義項目功能。


在線開具通用機打發票的納稅人的發票開具限額由各省轄市稅務局結合納稅人的實際需求予以核定。
《普通發票網絡服務系統》設置有應急開票功能,在線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在網絡中斷時可使用應急開票功能,應急開票功能可支持開具發票的時間為48個小時。應急開票份數由各省轄市稅務局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經營需要進行設定。
使用應急開票功能開具發票的納稅人丟失發票開具信息的,應將發票存根聯生成電子信息,持發票存根聯原件、複印件和發票存根聯電子信息到縣、區稅務局辦稅服務廳審驗,辦稅服務廳審驗後留存發票存根聯複印件和電子信息,並通過《普通發票網絡服務系統》信息補錄模塊補錄已經開具的發票電子信息。
(二)使用自開票軟件納稅人的發票開具信息傳輸問題
使用自開票軟件開具通用機打發票的納稅人,須將開票軟件名稱和軟件說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使用自開票軟件開具通用機打發票的納稅人,應按規定登錄《普通發票網絡服務系統》通過數據接口方式向《普通發票網絡服務系統》及時、完整地傳輸普通發票開具信息。
通過數據接口傳輸開票信息的時間間隔,由納稅人根據開票量的大小自行確定,但月開票量大於3000份的納稅人至少每週上傳一次開票信息,月開票量小於3000份納稅人至少每10天上傳一次開票信息,上傳的具體時間為期滿後3日內。納稅人每次購票前必須將未傳輸的發票開具信息上傳,以便驗舊購新。

(三)關於從事收購業務的納稅人發票開具問題
納稅人從事收購業務,使用具有稅款抵扣功能的通用機打發票(20054)的繼續使用《農業產品收購業務增值稅管理系統》開具;使用不具有稅款抵扣功能的通用機打發票的,通過《普通發票網絡服務系統》開具發票。不具有稅款抵扣功能的通用機打發票的具體票種由納稅人自行選擇。
(四)關於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問題
目前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納稅人,仍然通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開具。
目前未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納稅人,應通過《車購稅網上申報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確無上網開票能力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稅務機關代開時統一採用《車購稅網上申報系統》開具。
(五)關於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問題
使用新版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納稅人,應通過《普通發票網絡服務系統》在線開具發票,主管稅務機關為其辦理開戶手續時及時終止其原《二手車發票開具系統》用戶身份設置。使用舊版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納稅人,繼續通過原《二手車發票開具系統》在線開具。

原《二手車發票開具系統》將於2010年12月31日關閉,從2011年1月1日起,所有使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納稅人都必須通過《普通發票網絡服務系統》在線開具發票。
(六)關於集貿市場內納稅人開具發票問題
鼓勵集貿市場內的納稅人使用通用機打發票。有條件的集貿市場可通過設立自助開票點,為納稅人使用《普通發票網絡服務系統》在線開具普通發票創造條件,逐步減少集貿市場內納稅人的手工發票使用。
(七)關於集中收銀的大型商場通用機打發票開具問題
對使用收銀系統集中收銀的大型商場鼓勵其使用收銀系統開具通用卷式機打發票並取消收銀小票,依本公告要求向《普通發票網絡服務系統》傳輸普通發票開具信息。
對在集中收銀的大型商場租賃櫃檯經營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委託商場代徵其應納稅款;發生的銷售業務,
通過商場集中收銀系統以商場的名義開具發票。
三、關於通用機打發票的打印內容問題
通用平推式機打發票必須打印的內容為: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時間、行業類別、付款方名稱、貨物或勞務名稱、規格、單價、數量、金額、金額合計,大寫金額合計、收款方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通用卷式機打發票必須打印的內容為: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時間、行業類別、貨物或勞務名稱、金額、金額合計,大寫金額合計、收款方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其他自定義項由納稅人自行選擇,鼓勵選擇打印付款方名稱。
收購業務開具發票必須打印的內容包括: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出售人、出售人納稅人識別號(或身份證號碼)、出售人地址、貨物或勞務名稱、規格、單價、數量、金額、金額合計,大寫金額合計、付款方納稅人名稱和識別號。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打印內容仍然按照發票票面內容設置打印。
四、關於通用機打發票的作廢、紅字衝減問題
1、通用機打發票因發票損毀、丟失、開具錯誤等需要作廢的,除在實物發票上註明作廢外,還需在《普通發票網絡服務系統》中做作廢處理並在備註項中標明作廢原因。對於丟失發票的還應向稅務機關及時報告接受處理。
2.納稅人開具的普通發票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視以下三種情況進行處理:
(1)銷貨方發票未入賬、購貨方發票也未入賬的,銷貨方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與存根聯及其他聯次一起粘貼以備核查;

(2)銷貨方發票已入賬、購貨方發票未入賬的,須收回原發票聯,方可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記賬聯撕下作為入賬憑證,其餘聯次不得撕下,收回的發票聯隨紅字發票存根聯裝訂,以備核查;
(3)購貨方發票已入賬的,銷貨方發票不論是否入賬,銷貨方必須取得購貨方退貨或折讓的有效證明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
3.紅字發票的表示方法為:阿拉伯數字前加 “-”號,大寫數字前加 “負”字。
五、新版普通發票的驗舊問題
納稅人正常開具的通用機打發票不再到稅務機關驗舊,作廢發票、紅字衝減的通用機打發票仍應持票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驗舊。
使用通用手寫發票、定額髮票的納稅人仍應持票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驗舊。
六、關於普通發票真偽鑑定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普通發票真偽鑑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48號)的規定,普通發票的真偽鑑定由受理鑑定的縣級或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受理鑑定機關鑑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協助鑑定。在偽造、變造現場查獲的假髮票,由當地縣級或市級稅務機關負責鑑定。
新版普通發票印製的二維條碼是稅務機關專用的查詢碼,納稅人或消費者單位和個人需要通過二維條碼鑑定發票真偽的,可縣、區局以上稅務機關鑑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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