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合同到期,企業不續簽,勞動者應享有經濟補償嗎?

大多數企業勞動者在合同即將到期,企業會提出不在續簽勞動合同為由,和勞動者不再簽訂勞動合同。而大多數勞動者因為不懂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一走了之。今天就為大家普及一下,當企業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其實可以得到一筆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法第44條第1項”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若合同期滿後,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些希望勞動者熟知,合法爭取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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