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完成的作品,知識產權該歸誰?

工作中完成的作品,知識產權該歸誰?

無論各行各業,在大家推進日常工作的過程中,或多或少都有可能同時創作了相應的作品,例如設計師設計的圖形、工程師編寫的代碼、老師製作的課件、律師起草的合同、文案為領導撰寫的演講稿等等。這種為完成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就是職務作品。

在知識產權被高度重視的今天,工作中完成的作品,知識產權該歸誰?


01 “一般職務作品”與“特殊職務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六條規定:職務作品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作為《著作權法》配套法規在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我國的許多學者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把我國的職務作品分為了兩類:一般職務作品和特殊職務作品。

一般職務作品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交予的工作任務而創作的作品。一般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如果作者經單位同意後,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那麼,所獲報酬應該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特殊職務作品指的是在兩種特殊情形下創作的職務作品。一種情形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另一種情形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特殊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02 職務作品的構成要件

司法實踐中,我們在確認一個作品是否屬於職務作品時,應該嚴格按照職務作品的構成要件來認定,否則就不能保證職務作品著作權的合理分配。而職務作品的構成要件又有哪些呢?職務作品的構成要件即一個作品被判斷為職務作品的標準,為了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我們需要準確判斷我們工作中作品的屬性。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在勞動關係或僱傭關係下,作者進行了創作,即作者與所在單位存在勞動或僱傭關係

第二,作者在進行創作時屬於作者在該單位應當履行的職責,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進行作品的創作。

第三,作者所創作的作品屬於單位的正常工作或在單位業務範圍內

第四,作品的內容體現作者的個人意志,如思想、立場、感情等。

第五,單位的工作時間不應成為確認是否為職務作品的必要因素,作品的創作活動往往是個連續的心理和寫作過程,因此,難以區分其是否在“工作時間”進行。


03 職務作品、單位作品、委託作品

職務作品單位作品委託作品是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三種容易造成混淆的作品類型,在實踐中不易區分,為了減少與職務作品相關的糾紛,我們有必要理清其相互間的關係。


一、職務作品與單位作品

單位作品即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作品。作品的思想表達、結構安排、材料取捨、情節處理等創作活動都是由單位意志決定,但事實上其創作行為還是被擬製為一個自然人而實施。兩者的不同之處主要在於:

第一,完成作品的主體和署名不同。職務作品的完成主體是履行單位職責的工作人員,並以作者身份署名;單位作品的完成主體可以是單位的工作人員,也可以不是,而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是主持的單位,作品的完成者只能享有執筆者的名義。

第二,作品反映的意志不同。職務作品的內容體現作者的個人意志,是創作者個人思想或情感的表達;單位作品反映的是單位的意志,作品的內容中沒有執筆者個人的立場。

第三,保護期限不同。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職務作品作者的發表權及使用權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而單位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及使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二、職務作品與委託作品

委託作品是指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要求,為委託人創作作品。其與職務作品的區別主要在於:

第一,作者與受託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職務作品中,由於職務作品作者是單位的工作人員,與單位之間存在著隸屬關係,兩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而在委託作品中,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係,雙方可以簽訂委託合同。

第二,作品著作權歸屬原則不同。在職務作品中,作品著作權歸屬遵循《著作權法》的規定,即一般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享有,單位享有優先使用權,特殊職務作品的著作權除署名權由作者享有外,其他權利歸單位享有;而在委託作品中,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可採用“契約”原則,但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著作權由受託人享有。


總之,我國法律法規中關於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規定還是太少,對於細節性問題的解釋也很簡陋,實踐中審理與之相關的法律糾紛時具體可實施的法條依據匱乏。

工作中完成的作品,知識產權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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