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賣淫男朋友拉皮條,嫖客氣憤馬上報警,如何評價此案?

編者語:有人說,這個世界沒有傻子,而人為什麼選擇無底線的忍讓,是畸形的愛,還是另有原因。但是真正的愛情從來都是相互尊重,讓步有度。一個根本不珍惜你的人,何談未來呢?

【案例】苟某(28歲,男)和周某(女,26歲)為男女朋友,兩人是一個村的,年底準備結婚,年初到某地打工。苟某因為染上賭博的習慣,把兩人工資輸個精光,本來兩人每月收入也有1萬多,但是如今因為苟某借款,透支信用卡,從網絡上貸款,可以說是債臺高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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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某苦思冥想,也想不出好辦法。苟某和周某商量,沒錢回去結婚,馬上還有2月就過年了,這可怎麼辦?苟某乞求周某賣淫,周某狠狠地罵他沒良心。但是苟某竟然給跪了下來,說這裡人生地不熟的,我們賺了錢就回去。周某實在抵不住苟某的哀求,勉強同意在兩人出租屋內賣淫2個月。但是某日,嫖客任某(男,40歲)在嫖娼的時候瞭解到周某原來是苟某的女朋友,非常氣憤,直接到公安報警,說明情況,要救周某於水深火熱之中。

本案是筆者根據真實案例稍加改編,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規定,對本案進行分析,不到之處請批評指正。

任某和周某屬於賣淫嫖娼,但是對任某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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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任某和周某以金錢為交易發生性關係,對任某屬於嫖娼,對周某屬於賣淫,這是毫無疑問的。

按照一般的情況,對兩人應當處10到15日拘留,並可以罰款。

但是任某違法後自動到公安機關舉報苟某和周某的違法事實,同時對自己嫖娼的事實供認不諱。

其行為屬於“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的行為,因此屬於可以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情節,這類似於刑法上規定的“自首”情節。

苟某“拉皮條”構成介紹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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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9條【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我們先看一下“引誘”、“容留”和“介紹”的含義。

引誘:讓本來沒有賣淫意向的人,採用利益或者勾引的方式引發其賣淫的行為。

容留:提供由自己支配的場所給他人賣淫的行為。

介紹:在賣淫女和嫖客之間穿針引線,起到介紹作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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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來分析苟某的行為,儘管是苟某以要掙錢為引誘,讓周某賣淫,但是這種引誘掙來的錢,依然屬於兩人共同所有,並且,朱某是自己和苟某的感情為賭注,才答應賣淫的。我們如果評價為苟某用金錢引誘,顯然不當。因此,苟某的行為談不上引誘。

苟某提供了兩人的出租屋,這是否構成容留賣淫罪呢?請注意,出租屋是苟某和周某共同租的房間,這房間周某自然具有支配的可能,所有對於苟某而言,儘管出租屋是自己支配的空間,但是也是周某支配的空間。因此,苟某的行為也稱不上容留。

苟某通過互聯網絡招攬客戶,這種行為明顯是介紹客戶的行為,因此構成介紹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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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是否構成介紹賣淫罪呢?

周某介紹自己賣淫嗎?顯然是說不過去的,一個人把自己殺死了,構成故意殺人嗎?不構成,自殺無罪。

結語:如果不是在辦案過程中遇到,真的不相信還有介紹自己妻子賣淫的情況,也許這就是人性之無知。愛一個男人,你就應該為男人付出,這話沒錯。但是任何的付出也應該有底線吧,你這樣的付出真的讓人無法理解。事後,對於周某,苟某一定會娶你嗎?不得而知,而任某,我只默默給你點贊就行了,同違法犯罪做鬥爭,好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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