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卖淫男朋友拉皮条,嫖客气愤马上报警,如何评价此案?

编者语:有人说,这个世界没有傻子,而人为什么选择无底线的忍让,是畸形的爱,还是另有原因。但是真正的爱情从来都是相互尊重,让步有度。一个根本不珍惜你的人,何谈未来呢?

【案例】苟某(28岁,男)和周某(女,26岁)为男女朋友,两人是一个村的,年底准备结婚,年初到某地打工。苟某因为染上赌博的习惯,把两人工资输个精光,本来两人每月收入也有1万多,但是如今因为苟某借款,透支信用卡,从网络上贷款,可以说是债台高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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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某苦思冥想,也想不出好办法。苟某和周某商量,没钱回去结婚,马上还有2月就过年了,这可怎么办?苟某乞求周某卖淫,周某狠狠地骂他没良心。但是苟某竟然给跪了下来,说这里人生地不熟的,我们赚了钱就回去。周某实在抵不住苟某的哀求,勉强同意在两人出租屋内卖淫2个月。但是某日,嫖客任某(男,40岁)在嫖娼的时候了解到周某原来是苟某的女朋友,非常气愤,直接到公安报警,说明情况,要救周某于水深火热之中。

本案是笔者根据真实案例稍加改编,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规定,对本案进行分析,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任某和周某属于卖淫嫖娼,但是对任某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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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任某和周某以金钱为交易发生性关系,对任某属于嫖娼,对周某属于卖淫,这是毫无疑问的。

按照一般的情况,对两人应当处10到15日拘留,并可以罚款。

但是任某违法后自动到公安机关举报苟某和周某的违法事实,同时对自己嫖娼的事实供认不讳。

其行为属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的行为,因此属于可以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这类似于刑法上规定的“自首”情节。

苟某“拉皮条”构成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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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9条【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我们先看一下“引诱”、“容留”和“介绍”的含义。

引诱:让本来没有卖淫意向的人,采用利益或者勾引的方式引发其卖淫的行为。

容留:提供由自己支配的场所给他人卖淫的行为。

介绍:在卖淫女和嫖客之间穿针引线,起到介绍作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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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来分析苟某的行为,尽管是苟某以要挣钱为引诱,让周某卖淫,但是这种引诱挣来的钱,依然属于两人共同所有,并且,朱某是自己和苟某的感情为赌注,才答应卖淫的。我们如果评价为苟某用金钱引诱,显然不当。因此,苟某的行为谈不上引诱。

苟某提供了两人的出租屋,这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呢?请注意,出租屋是苟某和周某共同租的房间,这房间周某自然具有支配的可能,所有对于苟某而言,尽管出租屋是自己支配的空间,但是也是周某支配的空间。因此,苟某的行为也称不上容留。

苟某通过互联网络招揽客户,这种行为明显是介绍客户的行为,因此构成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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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呢?

周某介绍自己卖淫吗?显然是说不过去的,一个人把自己杀死了,构成故意杀人吗?不构成,自杀无罪。

结语:如果不是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真的不相信还有介绍自己妻子卖淫的情况,也许这就是人性之无知。爱一个男人,你就应该为男人付出,这话没错。但是任何的付出也应该有底线吧,你这样的付出真的让人无法理解。事后,对于周某,苟某一定会娶你吗?不得而知,而任某,我只默默给你点赞就行了,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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