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靈珊跳河後溺亡,約她自殺的林平之卻轉身離開……

嶽靈珊是家中獨女,被父母視為掌上明珠,她善良多情,驕矜任性。一天,她在父親的公司遇到行止有禮、外柔內剛的林平之,一見傾心,之後總是藉故與其單獨相處,一來二去兩人逐漸發展成戀人關係。

話說這嶽靈珊,原本有一個師兄名叫令狐沖,青梅竹馬,兩小無猜。嶽靈珊只當這是兄妹情誼,林平之知道後則心生猜忌,甚至懷疑她接近自己是為了誆取自己的傳家寶。

嶽靈珊跳河後溺亡,約她自殺的林平之卻轉身離開……

一日,二人又因此事吵架,賭氣時林平之提出一同去死,嶽靈珊毫不猶豫地答應。隨後林平之開車載著嶽靈珊出發,路上再次發生爭吵,行駛至華山橋時,嶽靈珊讓他靠邊停車。下車後,林平之刺激嶽靈珊說這裡水太淺,要死到水深的地方去死,嶽靈珊說自己是“旱鴨子”,隨即跳入河中。林平之看到後沒有實施報警等任何救助行為,獨自駕車離開。

事後,林平之趕到派出所報警求助,謊稱嶽靈珊和他吵架後離開,下落不明。為迷惑嶽靈珊的親屬,他還跟嶽靈珊的家屬一起四處找人,多方尋找無果後,在嶽靈珊家屬的逼問下他才說出真相。嶽靈珊家人當即報警。後嶽靈珊的屍體被打撈上岸,經法醫鑑定,死因系溺水死亡。

相約自殺,卻在他人自殺後駕車離開,這可不是普通的“見死不救”。綜合林平之的種種行為,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控罪證據,提請法院以故意殺人罪追究林平之的刑事責任。同時嶽靈珊的父母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被害人等的申請或檢察機關的提起,對由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進行合併審理的訴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嶽靈珊跳河後溺亡,約她自殺的林平之卻轉身離開……

庭審過程中,林平之表示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但他認為自己是自首,並表示已經主動賠償和補償嶽靈珊家人共計20萬元。他的辯護人認為,林平之自己不會游泳不具備救助條件,不構成間接故意殺人;林平之明知他人報警仍原地等候,該行為應視為自首。

先來分析林平之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的問題。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林平之與嶽靈珊是戀人關係,二人因瑣事發生爭吵後相約自殺,林平之駕車到達案發地時非但不勸阻,還有言語刺激,在嶽靈珊跳河後明知自己不救助極有可能導致她溺水死亡,但他未採取任何救助行為便離開案發現場,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其罪過形式表現為間接故意,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嶽靈珊的死亡,並非完全由林平之的行為導致。嶽靈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道跳河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仍執意這麼做,嶽靈珊自身對死亡後果存在一定過錯,可減輕對林平之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嶽靈珊跳河後溺亡,約她自殺的林平之卻轉身離開……

再說這林平之是否屬於自首的問題,一般來說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即“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林平之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並非自動投案。法院審查後認為,

林平之到案當日是被嶽靈珊家人圍困後無法離開現場,非主動留在現場,不符合視為自首相關法律規定。

考慮林平之故意殺人的動機和主觀惡性程度相對較輕,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並自願補償,均可酌定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嶽靈珊跳河後溺亡,約她自殺的林平之卻轉身離開……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林平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一審宣判後,嶽靈珊的父母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畸輕,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在宣判後,公訴機關未抗訴,原審被告人林平之未上訴,本案刑事部分已發生法律效力。在刑事公訴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案件刑事部分有意見的,可以通過公訴機關向上級法院提出抗訴,而無權直接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判決正確。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有人說,“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其實不然。我們不否認愛情的價值,但以生命為代價的愛情,還稱得上是愛情嗎?好的愛情是讓人共同進步,攜手成長,而不是以生命做籌碼換取信任。相約自殺,是對生命的輕視,更是對法律的漠視,須知,在一定情形下“見死不救”也要擔責。

(注:本文以真實案例為原型編輯整理而成,當事人名稱、地名等均為虛構,基本案情及判決理由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刪和修改。)

感謝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志廣為本文提供專業支持!

來源:法治日報(作者:劉欣 圖片來源於網絡)

編輯:韓玉婷 張博 張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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