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喝過年銷售“1億杯”的“茶裡奶茶”嗎?

4月20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審結上訴人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燊博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茶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茶裡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燊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茶裡公司享有的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並賠償茶裡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300萬元。


你喝過年銷售“1億杯”的“茶裡奶茶”嗎?

▲該案二審宣判現場


山寨奶茶店招募數百家加盟店,年銷售1億杯奶茶


茶裡公司分別在奶茶等第32類商品、茶和茶飲料等第30類商品、茶館和流動飲食供應等第43類服務上註冊的3個“chali”商標,在消費者中形成了良好的品牌認知。


2018年,茶裡公司發現燊博公司在微信公眾號、官網、微博中使用了含“chali”的標識,在其特許加盟項目的宣傳推廣中、加盟店經營活動中使用了“chali chali(上下排列)”“chali茶裡”等標識。


茶裡公司認為:

上述使用的標識與其權利商標均構成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侵害了權利人商標專用權。據此,茶裡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燊博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500萬元。


你喝過年銷售“1億杯”的“茶裡奶茶”嗎?

▲茶裡公司淘寶官網相關圖片


此外,茶裡公司在調查中發現,燊博公司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在2018年6月兩次發佈的原創文章中披露加盟店逾700家,運營的微博在同年8月發佈的視頻微博中披露其中逾400家加盟店的地址,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在2019年1月披露2018年全年銷售奶茶逾1億杯等信息。


燊博公司辯稱:

其使用的標識與茶裡公司享有的多個商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且兩者使用範圍不屬於類似商品或服務,故其行為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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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燊博公司相關加盟店和產品圖片(圖片來源於網絡)


法院:侵害商標專用權,判賠30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茶裡公司通過線上線下的經營活動使用權利商標,使權利商標具有了一定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關公眾對於茶裡公司在核定的涉案相關商品、服務上使用權利商標有了一定的認知。


在案證據顯示涉案特許經營項目在店招、宣傳招牌和飲品單等上對標識的使用方式突出醒目易於識別,起到了表明提供服務來源的作用,在飲料杯、包裝袋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起到了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以上均屬於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被訴標識使用在相同的商品、服務上,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時,易對商品、服務的提供者產生混淆。


據此,一審法院認定涉案特許經營項目實際經營活動中使用被訴標識的行為侵害了茶裡公司享有的商標專用權。


燊博公司在運營的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中使用被訴標識,通過信息網絡對涉案特許經營項目推廣宣傳,並作為特許方許可被特許人使用被訴標識,對加盟店裝潢、商品包裝等使用被訴標識作出統一要求,故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法院綜合考量權利商標的知名度、燊博公司實施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惡意、損害後果以及維權所需的支出等因素酌定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燊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茶裡公司享有的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並賠償茶裡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300萬元。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後,燊博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知產法院。


燊博公司認為,飲料杯和包裝袋屬於服務工具,所使用的標識系對服務商標的使用,不涉及侵害涉案商品商標的專用權;一審判決按照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判賠,金額明顯過高。其對外宣傳1億杯是第三方門店的數量,燊博公司並未實際獲得銷售利潤,對外宣傳逾400家門店僅為選址,並未實際開設店鋪。


茶裡公司認為,燊博公司在茶飲料、奶茶上使用涉案商標,顯然屬於在商品上使用商標。燊博公司在2018年4月明知侵權的情況下,大肆推廣加盟信息,因此並不存在主觀善意。即使燊博公司對外宣傳1億杯和數百家加盟店與事實不一致,那其應對該虛假宣傳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而且,燊博公司在進行上述宣傳的同時已獲得了利益,就不應在遭受訴訟時主張自己沒有獲利而不需賠償。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後認為:

對於被訴侵權飲料杯和包裝袋上的標識是服務商標還是商品商標的判斷,主要取決於對該標識物質載體系服務工具還是商品包裝或容器的判斷。


涉案特許經營項目中的店鋪在提供現制餐飲服務過程中所售賣的茶飲料是一種可以帶離經營場所的商品,經營中用於點單的飲品單屬於典型的服務工具。若是設有堂吃,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非一次性使用的碗或杯也可以列入服務工具範疇,但被訴侵權飲料杯和包裝袋是隨所售賣茶飲料一起提供的,且該類商品外帶或外賣居多,

故一審法院認定飲料杯、包裝袋上的標識起到了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並無不當。


在茶裡公司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與燊博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並特別指出加盟店數量多和範圍廣、燊博公司侵權惡意明顯等情形,酌情確定燊博公司因其商標侵權行為而應當承擔的包含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賠償數額並不存在過高情形,法院予以維持。據此,上海知產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上海知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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