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深化刑检改革 做优捕诉一体与羁押必要性审查

改 革

2019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举行内设机构改革动员大会,自此揭开自治区以下检察机关改革序幕。5月,改革春风吹到基层,新城区检察院迅速响应,研究部署,积极调整,遵循“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组建形成包括2个刑事检察部门、1个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内的6个业务部门,以及2个行政部门、下设法警大队的内部结构。5月13日,新城区检察院各部门按照新的职能和办案机制正式运行。

运行初期,新城区检察院在人员有限情况下依然坚持“专业化办案”和“与上级院机构职能一致”原则部署工作,由第一检察部负责普通犯罪,单条线对应上级院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负责重大、职务、新型犯罪,多条线对应上级院第二、三、四检察部,第三检察部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和上级院交办的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单条线对应上级院第五检察部。

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深化刑检改革 做优捕诉一体与羁押必要性审查

深 化

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职能、机构、人员调整后,人员与业务办理之间、业务与业务衔接之间需要一段磨合期、适应期,而改革后的新问题也需要一段时间才能逐渐显露。新城区检察院党组始终高度重视改革后各部门运行实效,屡屡听取各部门负责人意见,认真分析核心业务数据,多次召开检委会专题研究内设机构改革后部门运行情况和办案规律。经过半年多的群策群力、探索实践、总结经验,进入2020年,新城区检察院决定进一步深化刑事检察改革。

为均衡捕诉部门办案人员办案量和压力,提高捕诉部门办案质效,新城区检察院从实际出发,在不调整第一、第二检察部原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隶属情况下,实行“大轮案”,按照“部门归案,系统分案,案随人走”的受案分案思路,进一步做好刑检工作。“部门归案”就是指重罪、职务犯罪、新型犯罪刑事检察归属第二检察部,其他刑事犯罪检察归属第一检察部;“系统分案”就是指将第一、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在受案分案环节全部编入第一、第二检察部归属案件受案分案名单,坚持“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由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案件随机分配;“案随人走”就是指案件分配到检察官后,办理案件的捕诉职权和各项审批权相应由办案人隶属部门及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大轮案”对办案人员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促使办案人员全面提升办案水平。新机制实行三个月以来,全院刑检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办案效率都有明显提高。

随后,继续沿用该思路,新城区检察院将第一、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在刑事执行检察环节全部编入第三检察部,并配置相应权限,对于已经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案件,有关当事人向院负责控告申诉的部门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和材料,负责控告申诉的部门收到申请后移送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按照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同一检察官办案组或检察官全过程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并负责办理我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理念,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初审等工作由主案同一承办检察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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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稳

2020年3月17日,一场特别的检察官联席会召开。第一检察部邀请第三检察部负责人出席会议,第一检察部全员参会,分管副检察长主持会议,共同讨论捕诉一体改革和权限配置调整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理。

捕诉执检联席论案做细审查,这是机构改革以来新城区检 察院第一检察部以羁押必要性审查为议题首次召开的联席会。与此同时,摆在承办检察官面前的是全新议题和挑战。

联席会前,承办人做足准备,重新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再次进行梳理,联系有关当事人,听取侦查机关意见,掌握案件最新情况并制作审查报告。会上讨论热烈,在综合各参会人意见后,承办人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予以释放)的决定,随后制作法律文书并于次日送达公安机关。

2020年以来,新城区检察院依职权办理办结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人,依申请受理办结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0人,经审查,均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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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远

樊崇义说,“羁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人没有妨碍诉讼,通过审查把部分人释放出来,这体现了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逮捕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在新检人看来,这样的设计和做法,一方面是对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理念在基层检察实践中的延伸和拓展,是对“少捕慎诉”理念的贯彻,加强了承办人对具体案件的深度准确把握,深化了检察官“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既是捕诉部门对案件的自主跟进,也是执检部门工作的依法履职,从而成为完善刑事执行检察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的衔接手段。两部门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推进协调配合,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效率,加强司法内部监督,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上“双保险”。再一方面,是充分保障当事人人权的直接体现,保障了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和诉讼活动依法有序的运行。总体来看,有利于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做实做好做强,最终实现法律监督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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