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區人民檢察院深化刑檢改革 做優捕訴一體與羈押必要性審查

改 革

2019年4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舉行內設機構改革動員大會,自此揭開自治區以下檢察機關改革序幕。5月,改革春風吹到基層,新城區檢察院迅速響應,研究部署,積極調整,遵循“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精神,結合本院實際,組建形成包括2個刑事檢察部門、1個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在內的6個業務部門,以及2個行政部門、下設法警大隊的內部結構。5月13日,新城區檢察院各部門按照新的職能和辦案機制正式運行。

運行初期,新城區檢察院在人員有限情況下依然堅持“專業化辦案”和“與上級院機構職能一致”原則部署工作,由第一檢察部負責普通犯罪,單條線對應上級院第一檢察部,第二檢察部負責重大、職務、新型犯罪,多條線對應上級院第二、三、四檢察部,第三檢察部負責刑事執行檢察和上級院交辦的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單條線對應上級院第五檢察部。

新城區人民檢察院深化刑檢改革 做優捕訴一體與羈押必要性審查

深 化

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職能、機構、人員調整後,人員與業務辦理之間、業務與業務銜接之間需要一段磨合期、適應期,而改革後的新問題也需要一段時間才能逐漸顯露。新城區檢察院黨組始終高度重視改革後各部門運行實效,屢屢聽取各部門負責人意見,認真分析核心業務數據,多次召開檢委會專題研究內設機構改革後部門運行情況和辦案規律。經過半年多的群策群力、探索實踐、總結經驗,進入2020年,新城區檢察院決定進一步深化刑事檢察改革。

為均衡捕訴部門辦案人員辦案量和壓力,提高捕訴部門辦案質效,新城區檢察院從實際出發,在不調整第一、第二檢察部原定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隸屬情況下,實行“大輪案”,按照“部門歸案,系統分案,案隨人走”的受案分案思路,進一步做好刑檢工作。“部門歸案”就是指重罪、職務犯罪、新型犯罪刑事檢察歸屬第二檢察部,其他刑事犯罪檢察歸屬第一檢察部;“系統分案”就是指將第一、第二檢察部檢察官在受案分案環節全部編入第一、第二檢察部歸屬案件受案分案名單,堅持“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由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將案件隨機分配;“案隨人走”就是指案件分配到檢察官後,辦理案件的捕訴職權和各項審批權相應由辦案人隸屬部門及分管領導具體負責。

“大輪案”對辦案人員理論知識和工作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促使辦案人員全面提升辦案水平。新機制實行三個月以來,全院刑檢辦案人員工作積極性、辦案效率都有明顯提高。

隨後,繼續沿用該思路,新城區檢察院將第一、第二檢察部檢察官在刑事執行檢察環節全部編入第三檢察部,並配置相應權限,對於已經採取羈押強制措施的案件,有關當事人向院負責控告申訴的部門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和材料,負責控告申訴的部門收到申請後移送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按照捕訴一體辦案機制下“同一檢察官辦案組或檢察官全過程負責同一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工作,並負責辦理我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理念,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初審等工作由主案同一承辦檢察官負責。

新城區人民檢察院深化刑檢改革 做優捕訴一體與羈押必要性審查

行 穩

2020年3月17日,一場特別的檢察官聯席會召開。第一檢察部邀請第三檢察部負責人出席會議,第一檢察部全員參會,分管副檢察長主持會議,共同討論捕訴一體改革和權限配置調整後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辦理。

捕訴執檢聯席論案做細審查,這是機構改革以來新城區檢 察院第一檢察部以羈押必要性審查為議題首次召開的聯席會。與此同時,擺在承辦檢察官面前的是全新議題和挑戰。

聯席會前,承辦人做足準備,重新查閱全部案件材料,再次進行梳理,聯繫有關當事人,聽取偵查機關意見,掌握案件最新情況並製作審查報告。會上討論熱烈,在綜合各參會人意見後,承辦人作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予以釋放)的決定,隨後製作法律文書並於次日送達公安機關。

2020年以來,新城區檢察院依職權辦理辦結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1人,依申請受理辦結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10人,經審查,均依法建議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予以釋放)。

新城區人民檢察院深化刑檢改革 做優捕訴一體與羈押必要性審查

致 遠

樊崇義說,“羈押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人沒有妨礙訴訟,通過審查把部分人釋放出來,這體現了區別對待、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羈押必要性審查作為逮捕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司法保障人權的重要手段”。

在新檢人看來,這樣的設計和做法,一方面是對捕訴一體辦案機制理念在基層檢察實踐中的延伸和拓展,是對“少捕慎訴”理念的貫徹,加強了承辦人對具體案件的深度準確把握,深化了檢察官“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責任意識。另一方面,既是捕訴部門對案件的自主跟進,也是執檢部門工作的依法履職,從而成為完善刑事執行檢察與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工作的銜接手段。兩部門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推進協調配合,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刑事執行檢察工作效率,加強司法內部監督,為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上“雙保險”。再一方面,是充分保障當事人人權的直接體現,保障了被羈押人合法權益和訴訟活動依法有序的運行。總體來看,有利於把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做實做好做強,最終實現法律監督工作的“雙贏”“多贏”“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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