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二審 進一步規範細化政務處分程序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4月26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對政務處分的程序進一步規範、細化,完善了聽取被調查人陳述和申辯制度,增加了政務處分的辦案期限,同時完善了政務處分決定的程序以及內容和形式。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於2019年8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並於當年10月面向社會徵求意見,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複審、複核、申訴以及法律責任等。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應當進一步規範、細化政務處分的程序。據此,草案二審稿完善聽取被調查人陳述和申辯制度,增加規定,不得因被調查人的申辯而加重政務處分。完善政務處分決定程序,規定調查終結後,監察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完善政務處分決定的內容和形式,規定決定給予政務處分的,應當製作政務處分決定書。二審稿還對政務處分決定書的內容作出規定。

此前的草案一審稿規定,公職人員有兩種以上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按其數種違法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有的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按照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有違過罰相當原則。草案二審稿對此作出修改,明確公職人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政務處分。依法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政務處分;依法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政務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政務處分期間以上、多個政務處分期間之和以下,確定政務處分期間,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

為保護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草案還明確,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公職人員不受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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