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鬼吹燈》又雙叒叕被侵權了?


《鬼吹燈之巫峽棺山》中,之前的版本有一句話寫到“我吃了兩碗包面,肚子裡有了底”,出版社將其中的“包面”改為“餛飩”,簡單改動幾個字,屬於“文字性修改”嗎?可以不經作者同意嗎?——


“書紅是非多”,小說《鬼吹燈》又雙叒叕被侵權了。


日前,北京知產法院公開宣判了《鬼吹燈》作者天下霸唱與青島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猶記去年8月,北京知產法院曾審結天下霸唱訴電影《九層妖塔》侵害其保護作品完整權一案,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那麼,究及此案,出版社的修訂界限是什麼?出版社的宣傳尺限在哪?權利轉讓前提下的維權之路要如何進行?來和小編一起一探究竟吧。


案情簡介


《鬼吹燈》是天下霸唱創作的以盜墓、探險為主要內容的系列小說,自2006年2月發表以來,該系列小說吸引了數千萬讀者,出版後非常暢銷。


小說《鬼吹燈》又雙叒叕被侵權了?

小說《鬼吹燈》作者天下霸唱


基於《鬼吹燈》系列小說的好評和龐大讀者基礎,天下霸唱在其微博公佈準備修改《鬼吹燈》系列小說,幾日之後,天下霸唱發現玄霆公司和青島出版社在噹噹公司運營的當當網上預售“最新修訂版”《鬼吹燈》系列小說,並用“足本無刪節”、“最新修訂”等詞彙來進行宣傳,使讀者誤認為其出版、發行的所謂“最新修訂版”小說就是天下霸唱在微博中公佈的修訂本。


此外,將上述“最新修訂版”小說與原版作品進行比對後發現,青島出版社未經許可,對《鬼吹燈》小說進行了大量修改,天下霸唱遂將青島出版社、玄霆公司及噹噹公司訴至法院,認為三被告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認定,青島出版社侵犯了天下霸唱的修改權,且其宣傳行為屬於虛假宣傳

,但由於天下霸唱已經將著作財產權轉讓給玄霆公司,所以不能據此獲得賠償,最終判令青島出版社向天下霸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天下霸唱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及相應合理支出3千餘元。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最終確認青島出版社對《鬼吹燈》系列小說的改動屬於對天下霸唱修改權的侵犯,關於青島出版社的虛假宣傳行為,天下霸唱仍有可能獲得經濟賠償,但基於天下霸唱對此並未舉證,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北京知產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查明


本案需要強調兩個事實:其一,天下霸唱起訴的權利依據是其作為小說作者所享有的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其二,本案侵權行為發生時,天下霸唱已經將其著作財產權轉讓給玄霆公司,青島出版社系根據玄霆公司的授權出版了《鬼吹燈》小說。

所以,本案需要回應的問題便是在出版社已經獲得授權的前提下,其修訂的界限,以及在作者已經轉讓其著作財產權前提下,作者能否再根據作品獲得經濟利益。


法律分析


出版社的修訂界限


著作權可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我們常說的複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都屬於著作財產權,作者可以將這部分權利轉讓或者許可以獲得經濟利益;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即是典型的著作人身權,被認為是專屬於作者本人的,一般不具有財產屬性。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對不符合出版要求的內容進行修訂是必須進行的,那麼怎樣的修訂才不算侵犯作者的修改權呢?


小說《鬼吹燈》又雙叒叕被侵權了?

《鬼吹燈》影視作品劇照


首先,《著作權法》中規定: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自行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可見,圖書出版者對於作品的修改,無論是文字性修改還是內容性修改,均應獲得作者的許可。其次,從本案來看,《鬼吹燈》系列圖書屬於文學性較強,作者寫作風格與特點明顯的作品,不能簡單認為改動幾個字就屬於“文字性修改”。例如在《鬼吹燈之巫峽棺山》中,之前的版本有一句話寫到“我吃了兩碗包面,肚子裡有了底”,青島出版社將其中的“包面”改為“餛飩”,雖然兩詞含義近似,但是包面屬於巫山地區的方言,而本部分的故事即發生在重慶轄下巫山縣,當地的特產便是巫山包面,雖屬於餛飩的一種,又與北方的餛飩不同。使用當地方言描寫,既真實又親切,使用餛飩則顯得“沒那味”了。最後,從實際工作看,青島出版社在2015年3月至11月便已經著手出版《鬼吹燈》系列圖書,編輯與作者都有其認知的侷限性,在修訂過程中,如果認為有需要修改之處,雙方完全有充裕的時間進行協商,但青島出版社並未與天下霸唱聯繫。


通過上述介紹可見,對作品的修改,出版社應注意與作者的協商,對可能存在需要修改的問題,應在徵得同意的前提下進行修改。


本案中,青島出版社的修改行為雖屬侵權,但是畢竟修改內容佔《鬼吹燈》系列圖書全文的很小部分,散落在8冊圖書之中,整體而言並沒有達到歪曲、篡改原作的程度,不能認為是對天下霸唱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


出版社的宣傳之限


當一本書存在不同的版本時,大家進行選擇時會考慮哪些因素呢?秉承“我全都要”的理念,小編首先要看的就是這個版本是不是“完整版”,如果是作者進行修訂後的最新版,那更是非他莫屬。本案中,青島出版社在宣傳其出版的《鬼吹燈》系列圖書時,打出的宣傳語便是“最新修訂版”和“足本無刪節”。那麼,這樣的宣傳是正當的嗎?


通過前面的分析知道,青島出版社在修訂《鬼吹燈》時,存在侵犯天下霸唱修改權的情形,而且,在天下霸唱已經於微博中表示要親自準備修改之後不久,便將《鬼吹燈》系列圖書出版,對書迷而言,當然很可能會誤以為青島出版社的版本便是得到天下霸唱許可的修訂版。此外,青島出版社的版本還刪除了《鬼吹燈》系列小說在起點中文網、安徽出版社版本中的一些內容,也難以稱之為“足本無刪節”,因此屬於虛假宣傳行為。


權利轉讓前提下的維權之路


作者在創作完成一部作品後,有時會將該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獨佔許可乃至轉讓給一些公司,讓公司負責作品的傳播推廣工作,並對涉及作品的侵權行為進行維權,自己則可以繼續創作,這種方式不失為簡便之舉。


天下霸唱已經把著作財產權轉讓給玄霆公司,他現在還能基於涉案作品再獲得經濟利益嗎?這便是我們要討論的第三點問題,在作者已經將著作財產權轉讓的情形下,對於不當利用作品的行為,還能進行維權以要求賠償嗎?


小說《鬼吹燈》又雙叒叕被侵權了?


這個問題,就要說到我國《著作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間的關係了。著作權人轉讓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後,將無法再基於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使用而從作品中獲取經濟利益。


但是,作品的利用途徑可不單單限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內容,比如,作品中人物名稱、人物關係等特定元素,在凝結了作者高度智力創造,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之後,可以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對於這樣的元素,由於不具備獨創性,不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未經作者的許可,他人不能無償、無限制使用,其使用方式可以受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


在引發熱議的金庸訴江南《此間的少年》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將糾紛一案中,一審法院便認為,《此間的少年》是江南重新創作的作品,並非改編自金庸的作品,並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著作權。但是,江南未經許可使用金庸作品中人物名稱、人物關係等元素予以出版發行,構成不正當競爭。


所以本案中,雖然天下霸唱已經將《鬼吹燈》系列圖書的著作財產權轉讓,但對涉及該圖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仍然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權利。


但是,由於天下霸唱並未就虛假宣傳行為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任何證據,且其所主張的名譽受損足以在針對著作人身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上予以涵蓋。因此,天下霸唱關於青島出版社、玄霆公司賠償因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損失500萬元的上訴請求,於法無據,二審法院並未支持。


法官提示


出版社在獲得授權出版圖書的情況下,雖然有修訂原作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也應以法律的規定為限,並且在宣傳時,亦應當實事求是。


作者在創作一部作品時,付出了很多辛苦,對其作品也有著深厚的感情,而作品的傳播者在傳播作品過程中,也投入了很多人力、物力、財力,作品的創作者與傳播者在權利範圍之間常常存在一定的張力,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即是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在每一個具體案件中需要努力達成的目標。


來源:光明日報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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