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紀委監委通報3起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典型案例

為進一步嚴明紀律規矩,強化警示震懾效果,聊城市紀委監委對查處的3起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典型案例發出通報。

  聊城市原第一房屋徵收與補償服務中心徵收一科科長傅守軍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案。2016年至2018年,傅守軍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10餘人所送現金共計78萬元,幫助他人謀取增加選房面積、提高冷庫補償等方面利益。2018年12月,聊城市紀委監委將上述問題與傅守軍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合併處理,分別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判決。

  莘縣公安局河店鎮派出所原所長王紀元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案。2011年4月至2018年8月,王紀元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多次收受任某某、張某某等13人賄賂共計11.1萬元,併為請託人在涉事案件、戶籍等方面謀取利益。2018年12月,莘縣紀委監委將上述問題與王紀元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合併處理,分別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犯受賄罪、貪汙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判決。

  臨清市八岔路鎮綜合執法大隊原隊長盛清波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案。2017年4月,盛清波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八岔路鎮柴莊村村民趙某某等人財物0.6萬元,在收取拆除違建保證金時給予請託人照顧。2019年2月,臨清市紀委監委將上述問題與盛清波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合併處理,分別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犯貪汙罪、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判決。

  以上3起案件,反映出極個別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貪慾膨脹,利用職權攫取非法利益,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辜負了人民群眾的要求和期望,暴露出宗旨意識淡化,理想信念和黨性觀念喪失,紀律規矩意識缺失,法律意識和權力觀錯位。全市廣大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要從中吸取深刻教訓,引以為戒、警鐘長鳴,強化自我修煉,正心明道,堅決摒棄私心雜念,抵擋物慾誘惑,守住公與私的界線、紀與法的紅線。全市各級黨組織要切實履行好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主動擔當、積極作為,持續加強對黨員幹部和行使公權力人員的日常教育、監督、管理,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紮緊織密制度“籠子”,確保權力規範運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持續加大正風肅紀反腐力度,緊盯“關鍵人、關鍵處、關鍵事、關鍵時”,以最嚴格的標準、最有力的措施從嚴懲治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嚴肅追究責任,消除權力監督的真空地帶,壓減權力行使的任性空間,以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推動形成向上向善的社會生態。

  紀法鏈接

  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收受賄賂如何處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有貪汙、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汙、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七條單位受賄罪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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