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震慑效果,聊城市纪委监委对查处的3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典型案例发出通报。

  聊城市原第一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征收一科科长傅守军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案。2016年至2018年,傅守军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10余人所送现金共计78万元,帮助他人谋取增加选房面积、提高冷库补偿等方面利益。2018年12月,聊城市纪委监委将上述问题与傅守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合并处理,分别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决。

  莘县公安局河店镇派出所原所长王纪元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案。2011年4月至2018年8月,王纪元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任某某、张某某等13人贿赂共计11.1万元,并为请托人在涉事案件、户籍等方面谋取利益。2018年12月,莘县纪委监委将上述问题与王纪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合并处理,分别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犯受贿罪、贪污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决。

  临清市八岔路镇综合执法大队原队长盛清波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案。2017年4月,盛清波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八岔路镇柴庄村村民赵某某等人财物0.6万元,在收取拆除违建保证金时给予请托人照顾。2019年2月,临清市纪委监委将上述问题与盛清波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合并处理,分别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犯贪污罪、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决。

  以上3起案件,反映出极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贪欲膨胀,利用职权攫取非法利益,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辜负了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望,暴露出宗旨意识淡化,理想信念和党性观念丧失,纪律规矩意识缺失,法律意识和权力观错位。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强化自我修炼,正心明道,坚决摒弃私心杂念,抵挡物欲诱惑,守住公与私的界线、纪与法的红线。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持续加强对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人员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扎紧织密制度“笼子”,确保权力规范运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续加大正风肃纪反腐力度,紧盯“关键人、关键处、关键事、关键时”,以最严格的标准、最有力的措施从严惩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严肃追究责任,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减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以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推动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生态。

  纪法链接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如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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