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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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理論的缺點:

過分強調公示的公信力以保護受讓人的權利,而對出讓人的權利保護不足。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原則上可以不登記。

不動產登記依據屬地原則,但自然資源登記例外。

對於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發證;對於項目用海、用島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登記發證等,應由自然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決定,不遵循屬地原則。

不動產登記機構,由

自然資源部

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跨縣的不動產登記,由縣

分別辦理

。不能分別辦理的,所跨縣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級主管部門制定辦理。

不動產登記的主要類型:

1、首次登記2、變更登記3、轉移登記4、異議登記5、預告登記6、查封登記7、註銷登記。

所有權包括:

1、國家所有權2、集體所有權3、私人所有權。

國家所有的林地、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需要進行登記。

集體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集體草原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包括集體所有的四荒土地。

一體化登記原則。一併辦理。

不動產登記機構

未書面當場

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不動產登記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我國不動產登記審查,兩者兼具。

不動產登記審查在各國立法例中,與不動產變動模式無直接關係。

不動產登記審查,無論採取何種審查形式,都要兼顧高效和公信力。

我國不動產登記要審查真實性、合法性。

土地登記主管部門正在嘗試中介代理模式。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

1、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2、重複登記3、超出登記職責範圍外的其他行為。

評估可以是交易雙方的合意,或者是國有資產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評估。

重複登記是登記機關為了多收費而巧立名目。常見於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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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源自我學習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的《民法典物權編理解與適用》過程中,將一些重要或者曾經不被重視誤讀的裁判規則等摘錄,以便自己後期的學習工作適用,也分享給大家一起學習。

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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