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戴口罩,撕咬警察,敦化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公務案當庭宣判

2020年伊始,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無情席捲了華夏大地。在舉國上下奮力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仍有極少數人漠然無視法律,肆意妄為逾越法律底線。

4月30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審理一例疫情期間妨害公務案,並當庭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這是敦化市人民法院審理的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公務案。


拒戴口罩,撕咬警察,敦化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公務案當庭宣判


拒戴口罩,撕咬警察,敦化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公務案當庭宣判


拒戴口罩,撕咬警察,敦化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公務案當庭宣判


拒戴口罩,撕咬警察,敦化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公務案當庭宣判


拒戴口罩,撕咬警察,敦化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公務案當庭宣判


拒戴口罩,撕咬警察,敦化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公務案當庭宣判

經審理查明,2020年3月30日21時許,劉某某報案稱被前夫毆打,敦化市公安局勝利派出所民警出警,將劉某某及家屬帶至敦化市公安局勝利派出所進行調查。22時許,民警在詢問該治安案件事實時,劉某某明知疫情防控期間在公共場所室內必須戴口罩的情況下,卻以酒後生氣、呼吸困難等為由摘下口罩,經過多次勸說警告,劉某某仍拒不佩戴口罩,民警將劉某某帶離辦公樓過程中,劉某某暴力反抗,咬傷民警張某某的左手背,經鑑定屬輕微傷。

敦化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劉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關於辯護人提出的劉某某系坦白,認罪認罰,初犯、偶犯,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出處罰等辯護意見予以採納。根據劉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決。

敦化市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要求,嚴密防控、嚴厲打擊涉疫情違法犯罪,為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的安定有序。

法官提示: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在疫情防控關鍵期,廣大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肩負重要使命奮戰疫情一線,在執行公務時理應受到大家的尊重與配合,無論是要求佩戴口罩進入公共場所亦或是嚴格測溫登記,都是為了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但本案中劉某某卻反其道而行之,其行為已威脅到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也是咎由自取。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廣大市民應理解支持疫情防控各項工作,履行責任和義務並嚴格遵守相關防控規定,自覺配合防控工作,時刻規範自己的言行,與國共克時艱,切勿以身試法。


法律貼士:

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規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負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兩高兩部《關於懲治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第二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