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是什麼意思?本金還是利息?你們是否有這種書寫習慣?

2019年7月2日,張三將李四、王五起訴到法院。

張三要求李四及其妻子王五償還借款本金15萬元,並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

張三說,他和李四是朋友關係,李四兩夫妻經營家用電器生意。2015年3月13日,李四夫妻說生意資金週轉困難,向他借款15萬元。2018年4月到2019年3月,才給了1.4萬元利息,後來還用電器折抵利息3萬元。現在對方不再給錢,只能向法院起訴。

雙方利息如何約定?

李四答辯時說,確實是向張三借款15萬元,但是雙方沒有說要給利息,之前已經還的款項和家電折抵的都是本金,不是利息,而且家電折抵的費用差不多5萬元,不僅僅是3萬元。

作為配偶,王五說,李四所借的錢沒有用於經營週轉,借款的事情她不知情,她不應該承擔責任。

張三向法院提交了一張借條,裡面寫道:“今證明借到現金15萬元整(壹拾伍萬元整)2015.3月13號”。借條有李四的簽名,在借條上“壹拾伍萬元整”字樣的上方書寫“15‰”字樣。

張三說,“15‰”就是約定了借款的利息,每月利息是千分之十五,也就是月息1.5%。

李四質證認為,借條是真實的,但是“15‰”不是利息的約定,雙方沒有約定利息,而且還款時也沒有提到過利息。

李四向法院提交了電器出貨單一張,證實向張三提供一批電器進價是41632元,在折抵給張三的時候應加上經營成本8152元,因此折抵的本金是49784元。

不過,對於李四的說法,張三不認可,認為電器不值那麼多錢。

李四指出,電器包括洗衣機一臺、油煙機及天然氣灶具一套、智能電視一臺、全自動洗衣機一臺、冰箱一臺、掛壁空調4臺、圓柱櫃機空調一臺,這些無論如何計算,都多於3萬元。

庭審中,雙方協商後認可電器價值4.3萬元。

至此,雙方的爭議基本解決,除了借款利息。

法院認為,借條中在“壹拾伍萬元整”的上方書寫了“15‰。”字樣,但是這裡並沒有明確寫是利息的約定,張三也沒有證據證實利息償還的利息,因此“15‰。”字樣不能認定為利息約定,視為雙方沒有約定借款利息,之前的還款及家電視為償還本金。

關於是否為李四夫妻共同債務,法院認為張三沒有證據證實這筆債務用於李四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也無法證實借款是李四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因此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審法院判決,李四償還借款本金93000元,並按年利率6%計算資金佔用費。

利息約定應以普通人的理解為準

張三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張三的上訴請求主要有兩個:一是要求法院改判該筆債務為李四的夫妻共同債務;二是要求法院確認借條已經約定了利息。

張三說,借條上明明寫了“15‰”,這是利息的約定,李四應該按照每月千分之十五支付利息。張三質問,如果這個不是利息的約定,那麼應該是什麼意思?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張三說,李四和王五共同經營家電生意,這筆債務就是用於家電經營,應該為夫妻共同債務。

李四回應,借條中“15‰”為借款15萬元的縮寫,不是利息的約定。

關於借款是否約定利息的問題,二審法院審理指出,張三和李四對於“15‰。”的性質有不同的理解,張三認為是月息千分之十五即月息1.5%,李四認為是借款15萬元的縮寫。法院認為,根據生活常識即正常人的理解,“15‰。”應該不是15萬元的縮寫,而是月利息1.5%的約定,因此對於借款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張三無法提供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判決,李四償還張三借款本金15萬元,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已經支付的利息予以扣減。

律師評說

民間借貸中,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利息約定不明,法院一般不會支持原告方的利息訴求。在這個案件中,確實存在爭議。“15‰。”原意到底是什麼,只有當時簽署借條的張三和李四才知道。法院只能根據證據和生活常理進行判斷。

那麼,從這裡也可以看出,一份合格的借條是多麼重要,假如張三明確在借條上書寫“月利率1.5%”,相信雙方不會再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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