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稅」五個案例說明,只有交完稅後的錢才是真正屬於你的錢

「說稅」五個案例說明,只有交完稅後的錢才是真正屬於你的錢

案例一

甲公司年終根據績效方案,支付銷售總監提成80萬元,已經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履行了預扣預繳了個人所得稅的義務,通過對公賬戶打給銷售總監的個人卡,銷售總監在次年個稅彙算清繳的時候依法進行了年度彙算手續。

參考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徵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並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參考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案例二

王總直接控制著乙公司,成立時實收資本0元,運營了30年,由於王總年齡大了,想賣掉乙公司,市值1億元。王總要想拿到現款需要繳納個稅=1億元*20%=2000萬元,稅後的股權轉讓所得8000元打給王總個人卡。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案例三

甲屬於一家個人獨資企業,定期會將扣除費用、繳納完經營所得個稅後的利潤100萬元,通過對公賬戶打給個人獨資企業的負責人賬戶。

參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按照上述政策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後,將利潤分配給投資者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四

甲有限公司將對公賬戶上的200萬元打給股東個人,這200萬元已經是繳納完了20%股息紅利個稅後的分紅所得。

參考: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案例五

甲有限公司向個人採購一批物品,金額10萬元,取得了自然人在稅務部門代開的材料發票,甲有限公司通過對公賬戶把10萬元貨款轉入自然人的個人卡中。

參考:

凡未辦理稅務登記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零散稅收納稅人(自然人)取得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代開增值稅發票時,由稅務機關或者代徵單位按開票金額一定比例徵個稅(比如有的地區按照0.5%)。


「說稅」五個案例說明,只有交完稅後的錢才是真正屬於你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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