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1、违约金是否过高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

如果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予以支持,在有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取得暴利,也可能保全一方为取得高额违约金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有鉴于此,人民法院可以对不合理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以维护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使违约方从高额且不合理的违约金责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防止赌博性约定隐藏的道德风险,避免出现对一方利益过度保护而对另一方处罚过于严厉的裁判结果。因此,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标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是否过高还应当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结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首先,合同履行情况。毋庸置疑,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和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存在较大区别。其次,当事人过错程度。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最后,当事人缔约时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过失相抵、减损规则以及相抵规则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

3、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违约方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违约方负有证明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但是,鉴于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重要标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更了解违约造成损失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而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因此,违约方的举证责任也不能绝对化,守约方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4、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体现赔偿性;当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兼有赔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违约金与损失相等部分,违约金体现赔偿性,超过损失的部分,违约金体现为惩罚性。违约金制度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职能,而不是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违约金支付后,违约方违约方得到对价补偿,其原债务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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