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權編(1178-1258)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 【優先適用特別規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對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免責事由三種情況,1.侵權責任編規定,如過失相抵、受害人故意、自甘風險、第三人過錯、自助行為;2.民法典民事責任中規定,如不可抗力、正當防衛;3.除民法典以外其他法律規定,如民用航空法、環境保護法、郵政法等的免責事由都適用。4.還有一些法律沒有規定,但實際操作中也屬免責,如意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解讀:分三種情況下的賠償:一般傷害、殘疾、死亡。

一般傷害=為治療與康復合理支出+誤工費。

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為治療與康復合理支出+誤工費+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20年平均收入)。

死亡=為治療與康復合理支出+誤工費+賠償喪葬費(半年收入)+死亡賠償金(20年平均收入、同命同價)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解讀:本條解決同一侵權行為下同命同價的問題,以免受害人同樣的情況下出現同命不同價的問題。如果後期司法解決了同命同價的問題,本條則無多大用處。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時請求權主體的確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解讀:1.被侵權人死亡和被侵權人是組織時,請求賠償的主體問題。2.支付合理費用的人(近親屬外)可請求侵權人賠償該費用。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解讀:1.侵害人身權益;2.故意或重大過失+人身意義特定物+精神損害=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解讀:價格確定方法寬泛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解讀:財產性利益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公平責任原則】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解讀:公平分擔損失原則。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賠償費用支付方式】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解讀:本條分期賠償應擴大到定期金賠償問題。判決確定以前發生的損害及未來發生的損害賠償。已經發生的是實際支出,未來損失賠償是收入損失(殘疾金及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賠償。支付方式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可擔保)定期金賠償的好處是活著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解讀:監護人責任的確定和履行二個部分。監護責任是過錯推定,公平分擔責任的規定是減責而不是免責。補充責任分為相關的補充責任和全額補充責任,本條指的是全額補充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委託監護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託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解讀:本條是新增條款。監護人承擔全部責任,受託人相應責任,二者一起雙方怎樣承擔責任即單向的混同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勞務關係中的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解讀:因勞務造成損害的證明,則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是一種替代責任。替代責任是可以追償的,同以前規則。提供勞務一方則是過錯責任。

第二款是增加內容,更多的保證提供勞務人的權益。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補救措施與責任承擔】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1.避風港原則通知規則。2.二項義務:及時把通知轉送給網絡用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怎麼界定?實踐中怎麼掌握,一般情況下48小時2天,特殊情況下即24小時。3.錯誤通知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不侵權聲明】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解讀:避風港原則反通知規定。合理期限是多少時間?原來條文中寫的是15天。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章 產 品 責 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產品生產者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被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的途徑和先行賠償人追償權】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一千二百零四條 【生產者和銷售者對有過錯第三人的追償權】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零五條 【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條 【流通後發現有缺陷的補救措施和侵權責任】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前款規定採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適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的侵權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轉讓並交付但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侵權責任】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 【掛靠機動車侵權責任】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侵權責任】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主體賠償順序】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拼裝車或報廢車侵權責任】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 【盜竊、搶劫或搶奪機動車侵權責任】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解讀:盜竊、搶劫或搶奪機動車人---盜竊、搶劫或搶奪機動車人與實際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險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 【肇事後逃逸責任及受害人救濟】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解讀:強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是一個公共的基金,是財團法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病歷資料的義務、患者對病歷資料的權利】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解讀:醫院對病歷資料的責任。此條規定的原因,是確定醫療損害的最重要的證據,書證是證據之王,是判斷醫療事故的重要證據。另,醫療費用的材料沒有涉及。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侵權的懲罰性賠償】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解讀:此條著重懲罰性賠償。1.故意;2.造成嚴重後果(沒有明確規定);3.現在是造成死亡或嚴重損害時適用懲罰性賠償;4.賠償給誰?;5.怎樣計算賠償性是幾倍並不明確。因此,在實操中會有一定難度。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解讀:不真正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 【佔有或使用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解讀:高致病性責任一樣適用高度危險物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 【高度危險場所安全保障責任】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採取足夠安全措施並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解讀:管理人,安全措施+充分警示義務=減輕或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解讀:建築物、物建損害責任(包括不動產)第一款講的建造質量缺陷,第二款是管理缺陷。其他責任人指有責任的第三人導致的可追償,如測量單位、工程單位、監理單位等輔助單位。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解讀:侵權人---有可能加害的人+物業服務人,公安機關應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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