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莊託黑嘴!證券投資諮詢辦法徵求意見稿發佈,准入門檻曝光,不符合規定的一律整改

近年來,投資諮詢機構頻頻因虛假誇大、誤導性宣傳、莊託、黑嘴乃至傳銷式展業等問題被開出罰單。投顧業務違規背後也暴露出財富管理轉型階段投資諮詢機構暗藏的風險點。今日(4月17日),證監會下發《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管理辦法對外意見徵求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就投資諮詢機構資格條件、內部管理業務規範、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全面規範。

首先明確一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概念,所謂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即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接受客戶委託,按照約定向客戶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做出投資決策,業務類別涵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三大方面。目前下發的機構投資諮詢業務牌照有84張,2014年後未有新增。

對於之前已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的機構,不符合要求的,監管要求自《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完成整改;股東不符合條件要求的,自《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責令其暫停業務。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了《管理辦法》中包括持牌機構准入門檻、高管任職資格、內控合規等方面重點內容。

一、資格條件:重申持牌經營重要性

監管在資質條件方面重申了持牌經營重要性,未持牌機構不得使用“證券投資諮詢”“基金投資諮詢”“證券投資顧問”“基金投資顧問”等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開展經營性活動。

二、准入門檻方面:申請機構淨資產不低於1億

申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須滿足以下六大方面:

(一)淨資產不低於1億元;

(二)股權結構清晰,權屬明確,法人治理結構良好;

(三)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四)具有與所從事的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信息技術系統和業務設施,以及健全高效的內部控制、合規管理、風險控制等制度;

(五)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來未被採取重大監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六)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來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三、股東准入條件:仍需滿足“一參一控”要求

“一參一控”即機構股東以及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股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控股數量不得超過1家。此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核心主業突出,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資本補充能力,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來未被採取重大監管措施、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二)控股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除滿足本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最近3年連續盈利,淨資產不低於5億元;

(三)股東為自然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在金融行業從業10年以上且擔任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或者在證券投資、資產管理行業從業10年以上且業績良好,從業期間未被金融監管部門採取重大監管措施、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通過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取得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5%以下股份的股東除外。

需要指出的是,境外股東也可以擔任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股東。

有券商人士指出,“淨資產這樣的指標都是初級門檻,可以說很多公司都能具備,但這不代表就有這個資格了。申請之後,團隊建設、過往從業經歷都會被考量。我覺得優先會考慮券商、銀行、基金這樣的主流機構或者一些大的三方公司,另外隨著對外開放程度的放開,不排除外資獨資來申請。”

四、合規內控比對券商、基金公司

內部管理與業務規範也是《管理辦法》規範重點,在法人結構方面要求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獨立規範運營,在場地、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與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嚴格分開,不得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嚴格比照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內部控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等制度,並全面、有效覆蓋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同時突出主業,不得從事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以外的其他經營性活動。

開展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的從業人員、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向客戶提供的投資建議、研究報告等,應當經公司內部集中統一的決策程序生成和調整,從業人員僅負責相關信息的傳遞和講解,不得自行生成或者調整。

五、研報業務人員不得兼任證券投顧、基金投顧

負責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證券、基金從業經歷或者5年以上其他金融從業經歷,並具有兩年以上所負責業務的管理工作經歷。

單一從事證券投資顧問、基金投資顧問或者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具備規定的從業條件或者資格且具有3年以上相關業務經驗的人員不得少於10人;同時從事證券投資顧問、基金投資顧問或者發佈研究報告等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的,具備規定的從業條件或者資格且具有3年以上相關業務經驗的人員合計不得少於20人。

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不得聘用最近5年被金融監管部門採取重大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人員和從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的人員,均不得與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人員相互兼任。

證券投顧、基金投顧主要是向特定客戶就證券、基金等具體投資品種提出投資建議;而發佈研報業務主要是向客戶就市場走勢、投資標的投資價值等提出分析意見,不涉及具體的投資建議。

對此,前述券商人士稱,發研究報告的是賣方分析師,投顧都在營業部,業務對象不一樣,基本沒多少重合,這項規定主要還是為防止內幕信息,要建立防火牆。

六、“9+4”禁止原則:禁止承諾收益保本虛假傳播

開展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不得有下列9項行為:

(一)傳播虛假、誤導性或者存在重大遺漏的信息;

(二)向客戶承諾收益、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限定損失金額或比例;

(三)違規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四)侵佔、挪用客戶財產;

(五)利用客戶資產或者職務便利為客戶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六)以獲取佣金或者其他不當利益為目的,建議客戶進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出租、出借、轉讓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資格,或者以承包、出租、出借、合資、合作、委託等方式將分支機構交由他人經營管理;

(八)為違法違規或者故意規避監管的證券基金業務活動提供便利;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股東方面,要求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有下列4種行為:

(一)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二)未經批准,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股權,或者認購、受讓或者實際控制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股權;

(三)未依法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擅自干預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經營活動;

(四)要求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利用客戶資產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上述券商人士表示,“自1997年《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實施,證券公司、三方公司獲得證券投資諮詢資格,除了證券公司外很多都是民營控股,而且很多年沒有新的牌照放出。近年來,基金諮詢市場火熱,自媒體、大V領投跟投行為很普遍。去年證監會也邀約基金、券商、三方、銀行各類機構進行投顧試點,出現新的變化自然要有新的規範。過去,投顧和發佈報告監管是分開的,這個法規就是將證券投顧、基金投顧、發佈報告納入統一法規監管,防止混業經營帶來風險。以後的監管思路是有進有出,給了牌照的同時也下了KPI考核,有能力的積極歡迎。這樣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牌照還會進一步放開。”

《管理辦法》實施後對市場上的一些大V的打擊無疑是巨大的。“大V後續面臨的問題是去找持牌機構從業,個體戶單打獨鬥的模式沒有太大機會了,否則就只是在網上探討沒有任何盈利模式。可以推薦股,但是收費就是非法經營。另外,代銷機構也不敢和沒有資質的機構和個人合作。”上述券商人士稱。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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