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裁決的民事案件中發現有虛假陳述的證據,法院會改變此前的裁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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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肯定的,只要有證據證明該起已經生效的民事裁決案件是虛假陳述的,那整個案件的訴訟主體也是虛假訴訟,如果案件的證據是真實的,就沒有必要進行虛假陳述了,真的假不了,假的永遠也真不了,如果你有足以推翻原判決或者裁定的虛假訴訟及虛假陳述的證據就可以直接向原審法院院長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即便是已經過了上訴期或者是再審申請期限也是可以的,而且法院經查證屬實還會追究虛假訴訟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的,前提必須得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才可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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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講法觀點】如果民事案件中發現有虛假的陳述,導致法庭作出錯誤的裁判,法院一定會為此改變之前裁判的。


裁判文書的基礎是什麼?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裁判文書的基礎當然是事實,審理案件最重要的是弄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只有弄清楚來龍去脈以後才能進一步適用法律,沒有事實、法律就是空中樓閣。

因此任何案件的審理事實都是最關鍵的地方,法院的裁判文書,會有專門一部分來闡述法院查明的事實、法院認定的事實,這是整個判決書的根基。如果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或者事實認定錯誤,可能會導致裁判的結果出現錯誤。

所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對於二審和再審應當改判的情形都做出了相關規定,其中對於事實認定不清或者事實認定錯誤、偽造證據、虛假證據等事實方面的問題,都是需要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情形。


出現虛假陳述,法院會改變之前的裁判嗎?

當事人的陳述也屬於證據的一種,如果因為當事人的虛假陳述,而導致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或者存在錯誤的,很可能影響到人民法院適用法律的正確性,進而導致裁判文書出現錯誤。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需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出現虛假陳述意味著所依據的事實存在錯誤,人民法院必然會改變之前的裁判文書。


總結

不管是上訴還是再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都對其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條件進行了規定,當事人陳述屬於證據的一種,如果該陳述是虛假的,而人民法院又採納了該虛假的陳述作為證據,影響了案件事實的查明、認定,那麼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很顯然就出錯了。

對於存在錯誤的法院裁判文書,完全可以通過上訴或者申請再審予以推翻。人民法院自己發現錯誤的,也可以主動進入審判監督程序。


每日講法


如果發現虛假陳述行為的證據是導致錯誤判決認定的依據,申請再審或請求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是有可能改變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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