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數額達百萬怎麼判刑 快手27人盜刷672萬

北京市海淀法院4月14日通報稱,法院以盜竊罪判處27人11年半至1年1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案件主審法官表示,利用網絡平臺漏洞從事黑色產業鏈獲利,是當前司法打擊的重點。

  作為國內受眾較廣的短視頻平臺,快手APP的用戶可以在平臺以“打賞”禮物的方式對他人進行贈與或被贈與,所有禮物可轉換為名為“黃鑽”的平臺內代幣使用,並最終通過微信支付平臺提現。

  案件資料顯示,2018年7月,“快手”系統升級中,“提現”系統出現了一個漏洞。利用這個漏洞,27人在24天內,從“快手”827名用戶的4629筆訂單中盜刷672萬元。

  案件主審法官姜楠介紹,快手平臺的虛擬禮物打賞功能,是由禮物系統對接微信的支付網關組成。按照微信支付相關實名認證要求,如果微信沒有開通實名認證則無法提現,此時“快手”提現訂單失敗。

  2018年7月常規升級後,“快手”系統在處理失敗訂單方面出現漏洞,訂單失敗後提現“黃鑽”返回“快手”用戶賬戶,但支付網關沒有停止轉賬請求,還在不斷嘗試。其間,如果對應微信賬號開通實名認證,則資金將從“快手”企業賬戶劃撥至個人微信賬戶,用戶可在未扣除“黃鑽”情況下提現。

  被告人謝某等人利用所掌控“快手”賬戶的直播功能,首先通過“快手”賬戶互相打賞將對應“黃鑽”攢至2000元,而後關聯未開通或已註銷微信實名認證的賬戶,反覆提交提現申請,並在短時間內開通微信實名認證賬戶,資金到達微信賬戶後,迅速通過綁定的銀行卡第二次轉出、分配。

  瞭解上述漏洞的部分被告人,在貴州老家招募老鄉一起加入:一條由27人組成的租號、打賞、提現、轉賬、取錢的黑色鏈條快速形成。

  2018年8月,快手公司進行財務數據彙總,發現用戶提現金額和個稅數據不匹配、提現金額明顯異常後,這一漏洞方被修正。

  法院查明,從2018年7月21日1時開始,到2018年8月2日22時, 12天的時間裡,僅謝某一人就通過上述方式收購10組他人賬號,累計套取資金125萬餘元。最終,謝某與其他26人,因盜竊罪分獲11年半到1年1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盜竊數額達百萬怎麼判刑?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盜竊財物價值達到一百萬的,就是屬於盜竊罪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犯盜竊罪能判緩刑嗎?

  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並且只有上述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緩刑。因此,犯盜竊罪的,只要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就可以判緩刑。緩刑的適用條件如下:

  1、緩刑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除刑法自身的威懾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決於犯罪分子自身對所犯罪行的認罪、悔罪表現和犯罪情節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對自身的犯罪沒有認識、沒有悔罪表現,肯定會再次危害社會,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節嚴重、手段惡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實用緩刑,因為他們有可能再次危害社會。

  3、累犯不適用於緩刑。

  累犯不適用於緩刑,是因為累犯是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以後再法定的時間以內的再次犯罪,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都較大,而其他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則是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個人的人身危險性也不大,實行緩刑對社會穩定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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