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城法院審結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件,3人被判刑

豐城法院審結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件

4月14日,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結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喻某付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喻某平、喻某華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三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訴。

豐城法院審結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件,3人被判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喻某付、喻某平和喻某華三人共同出資購買機械船、發電機、漁網等工具,使用非法電網捕撈的方法,在贛江南昌縣段和豐城同田段非法捕撈水產品。期間,被告人喻某付、喻某平、喻某華三人非法捕撈共獲利30000餘元。2019年11月23日晚上20時許,被告人喻某付、喻某平、喻某華三人駕駛機械船從南昌縣富山鄉來到豐城市同田鄉贛江流域電網捕撈時,被豐城市同田鄉政府幹部發現,被告人喻某付被當場抓獲,被告人喻某平、喻某華逃脫。

豐城法院審結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件,3人被判刑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喻某平、喻某華到豐城市公安局投案。案發後,被告人喻某付、喻某平、喻某華向豐城市公安局退繳非法所得30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喻某付、喻某平、喻某華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案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喻某付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喻某平、喻某華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自願繳納生態修復補償金,向贛江投放魚苗,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酌情可以從輕處罰。為了嚴肅國家法制,保護國家環境資源,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非法捕撈水產品嚴重危害環境資源,使用電網電魚造成小魚當場死亡,大魚雖被電暈僥倖存活,但基本喪失繁殖能力,同時,電魚會造成一定水域面積內氧氣耗盡,水生生物窒息而亡,破壞生態循環。希望廣大群眾遵紀守法,堅決杜絕非法捕撈行為。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來源:豐城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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