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河源!開發商移交小區業委會資料業主遭圍毆

廣東河源一開發商移交資料給業主時,多名業主遭不明身份人士圍毆

又是河源!開發商移交小區業委會資料業主遭圍毆


又是河源!開發商移交小區業委會資料業主遭圍毆


又是河源!開發商移交小區業委會資料業主遭圍毆


又是河源!開發商移交小區業委會資料業主遭圍毆


又是河源!開發商移交小區業委會資料業主遭圍毆


4月15日,廣東河源某小區,小區開發商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建設圖紙等資料的過程中,多名業主遭不明身份的人士毆打,其中有兩名業主受傷,一名業主需要留院觀察。事件發生後,當地已經迅速介入,目前相關工作正在調查中。


小區物業用房有爭議,官方回覆來了!

市區大地廣場小區有三處物業用房現有兩處被開發商出租,一處閒置最近這三處物業用房所有權卻引起爭議開發商認為歸他們所有而小區業委會卻認為應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到底應該歸誰呢?

又是河源!開發商移交小區業委會資料業主遭圍毆

大地廣場小區,小區業委會成員介紹,小區D棟和E棟五樓有三處物業用房,2016年小區業主陸續入住,大家一直矇在鼓裡,不知道還有三處物業用房。

又是河源!開發商移交小區業委會資料業主遭圍毆

大地廣場業委會委員 吳清泉:“剛開始,我們也不知道這是物業用房,在我們當選為第二屆業委會委員以後,這三處的物業用房,我們去核實了,去了市住建局,還有市房管局,包括房管局測繪的,確權的,確定了這三處的物業用房,應該屬於我們廣大業主共同所有的。”

又是河源!開發商移交小區業委會資料業主遭圍毆

小區業委會主任吳劍波拿出市住建局當年規劃圖紙的複印件展示,複印件上標明小區五樓三處用房確有物業管理用房。

又是河源!開發商移交小區業委會資料業主遭圍毆

當隨業委會委員來到D棟和E棟五樓時,看到三處物業用房,確有兩處已租給外來企業,有不少企業人員正在辦公。而另外的一處房子卻是大門緊鎖,透過窗外看進去,室內空空如也。

又是河源!開發商移交小區業委會資料業主遭圍毆

小區業委會成員、以及開放商相關負責人,一起來到市住建局檔案管理室,找到原始規劃圖,上面確標有D棟和E棟五樓確有物業管理用房。

又是河源!開發商移交小區業委會資料業主遭圍毆

市住建局工作人員解釋說:這三處物業管理用房應歸開發商所有,但開發商要按一定的平方標準配給物業使用,在保證物業按平方配夠標準前提下,剩餘的物業管理用房歸開發商所有。

又是河源!開發商移交小區業委會資料業主遭圍毆

張海濤認為: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物業管理用房歸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物業不得擅自處置!

又是河源!開發商移交小區業委會資料業主遭圍毆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相關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為全體業主共有,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結構。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企業應當返還物業管理用房。對於擅自佔用或利用物業管理用房的,相關部門可以對佔用人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物權法》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建築區劃內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應認定屬於業主共有部分。”按照規劃要求在住宅小區內配套建設的會所、幼兒園,建設單位沒有出具產權歸其所有的證明文件。也沒有提供不佔小區公攤面積的證明,因此認定屬於業主公共部分。

具有法律效應的建築規劃圖紙中標明小區會所位置,法律層面上解說會所就是業主公共活動的場所。無論會所的產權是屬於開發商還是業主,會所的用途、功能都不能隨意改變,是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部分。開發商將其作為經營用途,所得效益仍歸業主所有。”會所是作為小區配套設施,就算會所的產權屬於開發商,使用權也仍是歸屬業主,開發商將會所作為商業用途,業主有權享受會所帶來的收益。不單是會所,小區裡的幼兒園等配套設施,開發商都無權單方面進行變更。無論是開發商還是物業,在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時,都無權處置小區的共用部分及配套設施。業主可以對開發商的違法行為進行起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