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鱼犯法 生态损害赔偿

眼下天气渐暖,鱼类开始产卵繁殖。俗话说,“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然而有一些人,却不听劝说,甚至非法电鱼。殊不知,电鱼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近日,由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本县首例非法电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赔偿因电鱼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5260.5元。

案件回顾:非法电鱼被查 破坏环境被诉

2019年6月26日凌晨,黟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渔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的禁渔期巡查中发现,吴某某正在漳河水域使用电鱼设备电鱼。吴某某上岸后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渔获物1公斤。

黟县检察院获悉后,第一时间主动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并认为吴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建议农水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0年3月5日,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将该案移送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吴某某的行为不仅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还破坏了漳河水域渔业资源和水生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该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经专家评估,修复吴某某行为造成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失的费用需人民币5260.5元。于是,检察机关将吴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法律小课堂:电鱼触犯法律 切勿以身试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是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活动,使用电鱼工具捕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级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和受损,危害面广,对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性腺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电鱼还会对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水生食物链遭受破坏,危害河流生态安全。遭电击死亡但未捞取的水生动物沉入水底,腐败变质,污染水环境。此外,电鱼也会对行为人,以及其他涉水人员造成安全威胁,经改造过的电鱼工具,通电后可以瞬间产生高压,对人身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极易发生人被电击身亡的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故请勿贪图一时美味,用生命安全做赌注,从事非法电毒炸网鱼、捕鸟以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行之必严惩!


非法电鱼犯法  生态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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