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與保險人對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義務相對應,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負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因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的多少和是否承保,取決於保驗人對保保的危險的正確估計或者判斷。保險人如何估計保險危險發生的程度,只能以投保人的估陳述為基礎。

因此,各國保險立法均規定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我國保法第16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驗人的有關情況提出間的投保入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末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餘權、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保險費。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一)如實告知義務的含義

告知是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人的詢問所作的說明或者陳述,包括對事實的陳對將來事件或行為的陳述以及對他人陳述的轉述。如實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陳述應當全面實、客觀,不得隱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編造虛假情況用來欺騙保險人。投保人不僅應當知其現實已經知道的情況,而且對於其尚未知道,但卻應當知道的情況,投保人也負有告知義務。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過失而未知道,也構成對如實告知義務的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其構成了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方面,但如實告知務不是投保人和保險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產生的義務,面是保險法直接規定的合問前義務、不成保險合同的內容。

(二)如實告知義務的理論基礎

關於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理論基礎或者說立法依據,存在著多種主張:誠信說、合意說保說和危險估計說。誠信說認為、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故訂約時投保人應將有關危險重要事項,據實告知保險人。合意說認為,保險合同的成立,以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所的度及其範圍意思表示一為必我保入順行知義務,就是為了使當事人合意。擔保說認為,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投保人不如實告知產生瑕疵擔保義務。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危險估計說認為,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技術上的要求。現代保險是建在概率論和大數法基礎上的經濟補償制度,它通過眾多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來實現其保障功能,雖對風險程度進行評估是保險人的責任,但卻要以投保人的告知為基礎。因為不同的保險標所面臨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風險及其造成的損失是不同的。保險人只有對保險標的進分的瞭解後,才能正確地識別風險、測定風險,從而在被保險人之間科學地轉嫁、分散和分驗。但保險標的一般是由被保險人掌管和控制的,保險人並不知曉保險標的的狀況。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只有保人和被保險人對此作出充分的技露和陳述,保險人才能對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作出合理平估,以決定是否承保和保險費率。可以說,沒有如實告知制度,就不能正立學的、現代的驗制度。危險估計說為多數學者所主張。我們認為,投保入的如實告知義務,既是保險人評風險的需要,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三)告知義務人

投保人為告知的義務人,是沒有爭議的、因為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但對於與保險為有切身利害關係的被保險人,是否負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各國保險立法的規定不盡相同細約州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的有如實告知義務。我國保險法量僅規定數保人如実告知義務,但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時,應當認為如實告知義務同樣於被保人因為在投保人相被保驗人不是同一個人時,投保人對被保人的有些情配以知曉,無法履行告知義務,使保險人無法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基於誠信被保險人應負有告知的義務。保險公的保險條款一般均要求被保險人須履行告知的義務。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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