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行長易綱:出現重大金融風險後,問題機構股東必須首先承擔損失

10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在《中國金融》發表題為《金融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署名文章。

易綱在署名文章中指出,出現重大金融風險後,問題機構的股東必須首先承擔損失,股東權益清零後依然存在缺口的,由相關大債權人依法分攤。針對金融市場一度存在的“金融牌照信仰”、“規模信仰”等問題,對於嚴重資不抵債的機構,堅決依法實施市場退出,嚴肅市場紀律。

此前銀保監會《關於印發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提出,探索完善股東承擔損失的具體方式和機制。研究細化銀行保險機構風險損失產生後高管薪酬扣回的監管規則並嚴格實施。

今年3月以來,包商銀行、恆豐銀行、成都農商銀行、甘肅銀行等中小銀行風險處置相繼落地。處置方式包括引入新的戰略股東、更換管理層,成立新機構收購、承接原有銀行資產等。

壓實金融機構和股東主體責任

去年以來,監管機構在多個場合就風險金融機構表態時,指出要壓實相關金融機構和相關股東的主體責任。

今年7月,對於安信信託、四川信託爆發風險,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在發佈會上表示,關於幾個信託公司風險處置過程中有關投資者、消費者的問題,這幾個風險處置案例相關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正在研究方案,人民銀行也在緊密配合。

孫天琦介紹說,接下來處置的原則是:

第一,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壓實相關金融機構和相關股東的主體責任。

第二,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這些投資者的知情權、公平選擇權、財產安全權、求得賠償權等合法權益。

第三,加強投資者教育,幫助投資者樹立“收益自享、風險自擔”的風險責任意識,準確評估自己的風險承擔能力。產品處理上,要嚴肅市場紀律,防止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第四,對監管部門而言要舉一反三,加強金融業行為監管體系的構建,規範類似產品的銷售行為,杜絕欺詐誤導投資者,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8月6日,央行發佈《2020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報告指出,根據前期包商銀行嚴重資不抵債的清產核資結果,包商銀行將被提起破產申請,對原股東的股權和未予保障的債權進行依法清算。此外,有關部門正依法依規對相關人員進行追責問責。

8月17日,銀保監會《關於印發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提出規範股東行為。

上述通知指出,按照穿透原則進一步排查整治虛假注資、循環注資、隱形股東、違規代持、違規一致行動人、股東不當干預、向股東輸送利益等深層次高風險問題,嚴格落實問題整改。要加強大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行為規範,明確大股東不得超越權限干預機構董事會、高管層履行職責,切實防止大股東操縱和掠奪公司。建立全國統一的銀行保險機構投資人股權管理不良記錄,首次向社會公開一批嚴重違法違規股東,強化震懾效應。

此外,探索完善股東承擔損失的具體方式和機制。研究細化銀行保險機構風險損失產生後高管薪酬扣回的監管規則並嚴格實施。

隨後,9月13日,《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發佈,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再成為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但金融機構控股與自身同類型的或者屬於業務延伸的金融機構並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除外。

“變換東家”處置風險將成常態

《21世紀經濟報道》今年4月報道,一位華東地方銀行監管部門人士表示,去年包商銀行事件後,各地銀保監局都對城商行等機構的監管進行了深刻的反思。從這幾起中小法人機構風險處置方式來看,今後“變換東家”的方式將成為常態化的風險處置手段。

此前一些機構習慣“以時間換空間”方式處置風險資產,今後此類“打擦邊球”的風險處置方式將不被允許。如果中小銀行經營不善淪為高風險機構,且風險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有效化解,監管部門將採取接管、重組等方式推動風險處置。

有地方銀監人士表示,包商銀行事件一個很大的教訓,就是關聯交易管理不到位,銀行違規為大股東提供融資服務。摸排發現,部分銀行管理層迫於股東壓力,對大股東的違規融資需求做了妥協和讓步。他表示,對於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問題,監管部門今後的處罰和問責對象不僅是銀行機構,還要對問題股東進行處理,包括向全社會通報,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提高對問題股東的震懾力。股東企業如果被列入重大違法違規名單內,融資能力、經營管理將受很大影響。

恆豐銀行、包商銀行、錦州銀行等也採取了變換了股東和管理層的處置方式。

4月22日,銀保監會公告,恆豐銀行變更註冊資本的申請獲批,將註冊資本由人民幣112.1億元增加至1112.1億元。在恆豐銀行新的股東結構中,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認購600億股股份,佔總股本比例的53.95%,山東省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認購360億股股份,佔總股本比例的32.37%。

引入新的戰略股東、更換管理層,成立新的機構收購、承接原有銀行資產,是目前中小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的主要思路。其中新引入的股東,大多是地方國資。

例如,蒙商銀行收購、承接原包商銀行在內蒙古自治區內的全部資產和負債,包括業務和人員。根據徽商銀行2月6日公告,蒙商銀行註冊資本擬為200億元,出資比例擬為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及國企合計持股約50.16%,存款保險基金持股近30%,徽商銀行持股約15%,建行子公司建信投資持股約5%。

銀保監會副主席周亮此前表示:“很多的銀行出事出在哪?出在人、出在高管層,所以把所有的高管層全部都換掉,調整充實的新的領導班子。有一些銀行股東入股的時候,根本沒有經過監管審批的,但是這些私下交易就開始轉讓。我們對這種違法的股權和股東堅決依法進行了清退。通過司法程序,清退(違規股東),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人員。”

央行行長易綱:出現重大金融風險後,問題機構股東必須首先承擔損失

更多內容請下載21財經APP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