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 危廢標籤未貼,玉環這家公司損失15萬!


案件回顧

2020年9月6日,玉環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玉環市楚門科技工業園區(吳家段)台州市XX回收有限公司玉環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廠區西側建有廢鉛酸蓄電池和廢礦物油兩個危廢堆場,危廢堆場內廢鉛酸蓄電池和廢礦物油油桶未張貼危廢標籤。


以案說法 | 危廢標籤未貼,玉環這家公司損失15萬!

該公司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之規定,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裁量核算,玉環生態環境分局對該公司的行為作出罰款15萬元的處罰決定。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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