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危废标签未贴,玉环这家公司损失15万!


案件回顾

2020年9月6日,玉环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市楚门科技工业园区(吴家段)台州市XX回收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西侧建有废铅酸蓄电池和废矿物油两个危废堆场,危废堆场内废铅酸蓄电池和废矿物油油桶未张贴危废标签。


以案说法 | 危废标签未贴,玉环这家公司损失15万!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核算,玉环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的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分享到:


相關文章: